分情况进行回答: 第一种是刑事判决没有生效的情况下,被告人被释放的,被告人没有直接的阅卷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被释放,但是提起上诉,这种情况下,由于二审程序启动,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此时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确立被告人的直接“阅卷权”,因此被告人不能直接阅卷,只能通过委托律师的方式由律师阅卷,然后律师与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此时被告人不能到法院复制卷宗。 第二种是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被释放(刑满释放、缓刑、免刑等情形),可以向法院查阅诉讼档案,但只能阅正卷,可以查阅、复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2006年4月17日 法办[2006]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9月15日 法办[2005]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法 〔2013〕283号)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案件当事人(被告人)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可以申请复制所查阅的档案材料。 严格来说,阅卷是特定的法律用语,诉讼程序中称为卷(阅卷权的内容是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终结归档之后称为档案,所以第二种情形应该称为查阅、复制诉讼档案权简称“阅档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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