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 Amy姐 来源 l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境外SPV壳公司背后的个人股东被追税2.5亿,这是国内首例对SPV背后的个人实施反避税。 现在,新个税反避税实施,新的情报交换机制CRS启动, 境外SPV(比如BVI壳公司)个人股东的日子更不好过了。 1 境外SPV壳公司背后的个人 被反避税经过 据南京税务学会郭智华、林大蓼报,某中概股,境外上市主体Y注册在开曼,实际经营管理机构在南京,VIE架构上市,△图:Y公司持股架构2009年至2010年,大股东FA(BVI公司)将所持上市公司Y的股份1.22亿股对外转让,累计所得超过18亿港元。而FA的上层14名管理层股东,大都居住在中国境内。△图:Y公司持股架构税务上看,典型的是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但问题来了, 是居民个人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而非居民企业在境外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 区别是, 在当时,只有对居民企业间接转让的规定(国税函[2009]698号),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对中间层(BVI公司能改)“穿透”征税。 而对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不使用,即个人间转尚属税法外之地。 那么,如何征到税?税局从两个思路实施反避税突破: 一是依据来源地原则,
二是行使居民管辖权,对居民个人全球所得进行课税。
当然,思路一收到的税会更多,但也可能涉及税务管辖权争议、法律依据的严密支撑,以及更多证据资料的获取。 面对复杂和不确定性,税务机关选了思路二。 如何获得信息情报?选了思路二,调查重点及证据收集就变成了, “FA(BVI公司)有没有个人股东分配?如果分了,分了多少?” 税局最终获得了突破,几个证据, 1、FA壳公司的资产变少了。
2、有个人股东把分配所得汇回了境内花。
追缴税款最终,对个人股东境外减持所得18亿港币,核算应税金额为3.211亿元,扣除汇回境内部分已交的7350万元,补征税款2.476亿元。 逃无可逃。 2 现状 新个税反避税 CRS 时隔5年,放在现在,在个人反避税和CRS信息互换两把利剑护法之下, 税局对境外SPV背后的个人股东追税会简单得多。 1、个人反避税还以中国居民个人持有BVI壳公司为例,比如如下情形,
按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个税,税局可直接适用反避税条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直接“穿透”中间层FA(BVI壳公司),追缴20%的税款。
新个税反避税实施,追缴境外SPV背后个人股东更便捷了。 2、CRS信息透明再加上2018年9月中国首次启动CRS信息互换, 居民境外的信息更透明了。 如前FA公司案例,即使没有人将分配款结汇到境内,没有任何资金入境信息, 但FA公司的境外开户银行(假设为HK的银行),以及FA背后管理层股东的境外开户银行(假设为HK的银行), 仍然会遵照CRS申报规则,将FA公司及其背后的管理层股东的境外存款账户信息交换回境内税局。
防不胜防。 新个税反避税实施,加之新的情报交换机制,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境外资产和税务信息将很难被彻底掩盖, 一大波境外SPV壳公司的中国股东们,你准备好了吗? - The En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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