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架构走出去分两种类型 一种是返程投资架构,一种是对外投资架构。 这里先说返程投资架构。 什么是返程投资架构呢? 其实就类似于之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差异之前,很多境内自然人和境内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然后SPV公司再对内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这样做的目的有很多种,有的是为了隐匿身份和财富,有的是为了境外上市。 这里根据不同的目的分两类:一类是为了境外上市目的而做的,另一类是为了非上市目的而做的。 一、上市型返程投资架构 这种架构一般至少有四层。 1.第一层,投资者设立一个BVI公司,BVI公司比较隐蔽,私密性很好。 2.第二层,在BVI公司后面,很多想在港股上市的公司都会在开曼群岛或者百慕大注册的公司设立SPV公司作为上市主体。 通常还有在SPV公司下面再搭一层BVI公司架构,为什么呢? 主要考虑有三点: (1)BVI公司资产的抽离和注入都不受上市公司所在地法规的约束,比较自由 (2)如果上市公司想开发新业务,可以成立BVI公司,使不同业务的公司彼此独立互不影响。 (3)如果后面想出售持有的内陆项目公司股权,可以直接在BVI公司这个层面进行交易。 3.第三层,在BVI公司后面设立一个香港公司 这样设的目的是为了享受中港税收协议,股息红利可以按5%,相比直接分配的10%而言可以打个对折。 但这里要注意,要享受5%的优惠,香港公司不能是个简单导管公司,必须满足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要求。 4.第四层,就是由香港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实体项目公司了。 二、非上市型返程投资架构 这种原因就五花八门了,为了避免税务风险,这里有几点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个税反避税 煤老板通过返程投资的架构设立了境内的公司,境内公司盈利了,分配给了香港的控股公司,煤老板不缺钱,就没有把钱拿回境内。 心想钱我都没动,税务局是征不到自己的税了吧。 其实不然。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所以税务机关还是有可能征收煤老板的税的。 那境内的税务机关怎么知道煤老板的香港公司呢? 2.CRS 百度下CRS “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又称“统一报告标准”。CRS的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就是OECD(经合组织)。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CRS旨在推动国与国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正循序渐进地在各国实施” CRS就是一个各国(地区)的信息交换机制。 所以中国的税务机关通过这个机制就能获取煤老板的全球财富。 3.国籍和税籍 煤老板心想,CRS这么厉害啊,那换个国籍行不行。 其实只要你肉身还在国内,换国籍也没用。可以看下个人所得税法对于税收居民的规定,就是俗称的税籍。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 天的个人,都是中国税收居民。我们就称其拥有中国税籍了。 只要是中国税收居民,就要针对其全球收入征税。 那有什么办法呢?还真有。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 183 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 183 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 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 183 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这个规定,就是说如果煤老板换了国籍,虽然他中国境内居住每年均超过 183天,但只要在连续六年中任一年度一次离境超过 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就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是说半年内煤老板至少要肉身出国待一个月以上再回来,然后境外的收入就免个税了。 还有就是如果煤老板换了国籍,可是需要注销中国国籍的,这时就跟企业注销一样,都要做税款清算的。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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