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只是介绍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虚开源头,并非说其他类型的虚开不会对国家增值税税款产生不良影响,实际上,其他很多类型虚开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处于可能流失的危险状态。本文摘自正在写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第二版,希望读者朋友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不一定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未必不会导致国家税款损失。 一、没有虚开的情况下两家公司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二、一般情况下的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 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因为:一般情况下,下游多抵扣了多少税款,上游就会多缴纳相应的税款,国家增值税税款不会流失。 三、一般情况下的虚开的主要情况 (一)正常经营积累富余进项的虚开(含代开) 这种情况如果案发之时开票方没有因此虚开而产生无力缴纳的增值税欠税,笔者认为不宜对开票方作为犯罪处理,因为:任何正常经营的进项,都是国家对企业的负债,我国直接退税少而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已经饱受诟病,企业此时的虚开行为本质上不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却导致了自己的损失。这类虚开对企业追究刑事责任有点说不过去。 (二)逃税而不申报也不会被发现产生的多余进项,进而虚开 这个和票货分离的最大区别在于,票货分离的未开票销售是必须处理的,否则很容易被发现。而本类虚开,其开发票而不报税行为客观上不处理也可以。这种情况下,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是逃税行为,个人认为不宜对开票方以虚开之罪论处。 (三)没有富余进项而足额缴纳税款的虚开 这种虚开实务中并不少见,比如:如实代开等等,这种虚开笔者认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四)足额用现金或转账缴纳虚开出去的发票票面上的税额的虚开 这种情况下的虚开,对于开票方来说,只要该笔虚开不影响企业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缴纳能力,不可能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对于受票方来说,受票方如果支付了大于 所能抵扣税款的费用用于国家增值税税款缴纳,站在受票方的角度,不会导致国家 增值税税款损失。 为他人代开、让他人为自己如实代开的情况下,代开方(开票方)相当于为他人虚开的开票方,而真实交易的销售方相当于为他人虚开的受票方。 四、特殊情况下的虚开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 从上面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因为一般情况下,虚开与非虚开情况下开票方和受票方的应纳税额综合相等。但是受票方实际缴纳税款减少基本是确定的,而开票方的应纳税额增加或实际缴纳税款在有些情况下却未必对应的增加,故而导致国家税款损失。 (一)开票方走逃(或存在无力缴纳的增值税欠税) 开票方虚开发票,没有申报税款即走逃,或申报了税款不予缴纳税款即予以走逃。这种情况对税款产生不利影响主要见于手工开票时代。 (二)开票项目存在增值税税收优惠 这里的税收优惠是指开票方对所开具的发票不需要实际足额缴纳税款,也不需要用自己的进项予以抵扣,比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财政补贴政策。 (三)票货分离 广义的票货分离是指,将不能抵扣的项目开成能抵扣的项目,或本应将发票开具给不能抵扣的对象而不开,转而开具给能抵扣的对象。 狭义的票货分离仅仅指后者,比如成品油公司、加油站、超市。 另外,这里的票货分离不仅仅见于内销货物的票货分离,也可以进口货物的票货分离。进口货物的票货分离见于伪造进口代理协议,将海关专用发票缴款书开具为双抬头而由名义申报人之外的人予以抵扣。 五、一般虚开和特殊虚开 实务中,虚开对国家税款的影响比较复杂,笔者在正在写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 的判定与预防》一书中将会予以详细而系统介绍。放弃混混沌沌的高大上,精细的简单思考,也许能让我们明白很多问题。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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