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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认定

 群先 2022-03-08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尽管刑法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一定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危险不在于虚开,而在于抵扣。

所有应纳税款行为的基础在于存在真实的交易。因此,如果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接受服务,即使有虚开行为,其实本质上并没有纳税的义务。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以票控税”的模式,也就是说,只要你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就自然而然地认为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需要按照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所以,如果没有抵扣的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实是为国家增加了税收收入。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本特征是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如果虚开增值税发票之后进行抵扣,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国家税款是怎么流失的?

(一)暴力虚开导致的国家税款流失

暴力虚开即我们通常说的走逃型虚开,开票方收取开票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申报销项税额,直接走逃。

我们都知道,开票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而在金税三期系统上线以前,很多犯罪分子利用专门的开票公司为他人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申报纳税即走逃,开票地税务部门并没有收到开票公司缴纳的税款,而受票人在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却在当地税务部门进行了抵扣,因此,必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但金税三期上线后,由于全国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心联网管理,走逃型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容易被认定为异常发票而不能被抵扣,导致暴力虚开型犯罪越来越没有市场。

(二)票货分离型虚开导致的国家税款流失

票货分离是指对于虚开发票的交易,开票方存在对应的真实交易,而实际购买方不需要发票,开票方将该笔真实交易对应的发票转给其他人。

如:a公司销售100万的货物给张三,同时收取13万元的增值税,张三属于最后的消费环节,不能抵扣,a公司应给张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张三根本不需要发票。对于a公司来说,即使不开票给张三,由于张三在购买货物时已经缴纳了增值税,a公司应将这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

由于开不开发票a公司都要进行纳税申报,于是a公司如果将这笔交易对应的发票开具给可以抵扣的b公司,则b公司可以抵扣13万元的税款,a公司则可以向b公司收取开票费。这样,a公司获取了开票费的利益,b公司获取了抵扣税款减去开票费的利益,国家税款则存在13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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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票货分离型虚开还存在以下变形:

第一种是a公司和b公司约定,由a公司先销售给b公司,正常开票,b公司销售给张三,不开票也不申报。在这种情形下,即使a公司和b公司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可能构成逃税罪。

第二种是b公司与张三约定,由b公司先从a公司购进货物,然后平价或低价卖给张三,b公司不开票也不申报。a公司正常销售,b公司则可能构成逃税罪。

(三)税收优惠型虚开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

很多地区特别是税收洼地,许多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核定征收、财政补贴、保税制等。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其税务管理辖区注册的企业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和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实现企业税负降低的目标。比如新疆霍尔果斯,享受企业所得税5免5减半的优惠政策;比如上海崇明(就是薇娅公司注册地)、江苏苏北等地,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可以享受地方留存50-70%的扶持政策。

外地企业通过税收洼地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本不该享受的地方政府税收扶持政策,从而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四)虚开农产品发票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农产品顾名思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产品。比如棉花、小麦、大米等等,这些农产品大多在农户手里,从他们手里收购这些自产的农产品,收购方付了钱,是指望不上他们给开发票的。但是没有发票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无法抵扣税款,无法所得税税前列支。为解决这个问题,农产收购发票应运而生。农民不能开具发票那就由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向农民开票。但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企业必须经过核准,同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对象是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

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的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如a公司为b公司虚开了税额260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60万元,因为a公司开具销项发票必须要有进项发票来抵扣,于是a公司为自己虚开了税额为260万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予以抵扣为b公司虚开而产生的销项税额。a公司的虚开并未产生任何成本,却收取了开票费60万元,b公司虽然支付了60万开票费,却抵扣了260万的税款。其间,国家的税款遭到了损失而a、b公司都有获利。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如何计算涉案税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必须计算以下几种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数额;受票单位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案发以后至侦查终结以前追回的抵扣税款或骗取出口退税的数额;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其中,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观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类型,在认定虚开税款数额时,应当考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最高损失额为限。如果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既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产生本企业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时又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产生本企业的应纳销项税额,国家增值税流失的最高金额则只可能是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中的较高者,而并非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和。

对于只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单位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己用于正常经营中的抵扣税款的,一般只计算销项或进项中实际抵扣的税款作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

对于一些无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在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为了掩盖其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以查实的销项增值税中被实际抵扣部分作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因为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的真正危害,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或个人用做在正常经营时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而自己可以不缴税。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受票单位用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去抵扣应缴的税款,这才是给国家造成的真正损失。行为人为掩盖其虚开的犯罪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其并未进行真正的货物买卖或提供劳务,就没有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行为人虽然虚开了进项增值税,但这种虚开并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让他人虚开并申报的进项税额不能计算在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之中。

行为人正常经营,让别人为自己虚开了进项以后,既为自己的正常经营抵扣税款,又掩盖其为他人虚开的事实,那么就要分两部分计算,即把自己正常经营抵扣的进项发票的税款再加上虚开给别人的销项发票被别人抵扣的税款,作为其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给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失时,对于行为人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和行为人及其家属向国家退赔的款项,应从实际被非法抵扣的税款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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