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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医生是不是监察对象?杭州市纪委干部演给你看,辩给你听!

 hzhujian 2019-02-19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但要实现精准监督、精准发力,如果连监督对象都没法准确识别,那后续的工作,恐怕无从谈起。


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

——谁,是监察对象?

首先请大家看一个情景案例


参演人员:

郭总(杭州市纪委办公厅 郭又瑞 饰)

周科长(杭州市纪委办公厅 周炜 饰)

余医生(杭州市纪委宣传部 余双江 饰)

张院长(杭州市纪委办公厅 张道远 饰)

 小白(杭州市纪委宣传部 白冬冬 饰)

 小金(杭州市委巡察办 金仁杰 饰)


感谢几位纪检干部的精彩演绎


提问
question

  药剂科周科长和余医生两人收受同一医药代表所送的回扣各2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杭州市纪委案管室 何潇

  医疗人员收受医药代表的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数额高达20万元,已经涉嫌犯罪。


  药剂科周科长,有负责医院药品采购和药品管理的职权,这在公立医院中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所以周科长是《监察法》中所称的“在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公职人员”,他运用这种公权力与请托人进行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这是一个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


  而余医生是门诊医生,我们知道医生只能开处方,不能直接经手药品销售,所以他开处方用的是自己的职业技能,而不是医院的公权力,因此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当然,具体处理时都要落实好“先处后移”要求。


提问
question


  假设药剂科周科长和余医生一同担任医院药品询价采购小组成员,履职过程中,同时收受医药代表所送红包3000元,应当如何处理?


 上城区纪委宣教室主任 田晶

  余医生、周科长,监察对象的问题还真不好讲。余医生是门诊医生,一般情况下不属于监察对象。但当她加入药品询价采购小组,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她是在医院的授权下,代表医院进行药品采购,用的是医院的公款,签的是医院的合同,采购得来的药品归医院所有,发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医院承担,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余医生和周科长一样,都在行使公立医院的公权力,因此都属于监察对象。由于他们二人收受的数额是3000元,没有达到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应当认定二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


提问
question


  周科长、余医生都是事业编制、公职人员,同样都是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医药代表的钱,为什么区别处理呢?


 杭州市纪委案管室 何潇

  同一家医院、同样的编制、收受相同的医药代表的钱,定性却截然不同,这是由于两人岗位不同,是否掌握公权力的情况也不同。


  周科长是药剂科科长,他采购药品、管理药品不是代表他个人,而是代表医院,因此他的职权来自于公家、行为后果由公家承担,显然具有公权力。余医生是门诊医生,他开处方代表的是自己,用自己的知识经验,签自己的名,患者是否照方抓药、如何结算药款,这个他管不了,所以余医生开处方并不是一种公权力。

 上城区纪委宣教室主任 田晶

  同一个人,有时候属于监察对象,有时候又不属于监察对象,这看起来很矛盾,其实恰恰符合我们的社会生活常识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职要求。


  《监察法》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一项基本法律,它针对的不仅是“公职人员”这个人、更是“公权力”这件事。公职人员的身份在一定时间内可能相对固定,但是否行使公权力、怎样行使公权力却会因时而异、因事而异。所以我们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不但要看他的编制、单位,更要看他的行为实质。当然,监察机关在行使日常监督、廉政教育职权时,可能更侧重于身份;但在调查、处置时就必须对有没有行使公权力作出准确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讲,监察全覆盖并不等于什么都管、万事包办,监察权和别的公权力一样,也是有明确边界的。


提问
question


  监察对象会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样说是否正确?


 杭州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高庆盛

  监察对象会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观点,我也十分赞同,这里我谈两点个人理解:


  第一,监察对象的界定要既看“身份”又看“行为”


  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但监察全覆盖,它不是什么人都管。任何权力都有边界,监察权也不例外。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从身份上看,监察对象中有公职身份的占了绝大多数,但并不是把所有“吃财政饭的公职人员”都纳入进来,比如普通教师和医生。此外,“行使公权力”但没有公职的人员也会成为监察对象,比如受邀请参加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律师等。


  由此可见,监察对象属于动态范畴,会因时而异、因事而异。我认为,具体把握就是要既看“身份”又看“行为”。目前六类监察对象中,有的以“身份”即可来辨别,如公务员。但对处于临界点的监察对象认定,不能简单地只看是不是公务员、事业编等公职身份,而是要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核心实质。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有的机关出了事就是“临时工干的”。但要知道,“临时工”不是躲避监督的挡箭牌。比如“协管员”“辅警”,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他们依法参与到行政执法活动中,行使了公权力,就应当受监督。


  第二,监察对象的把握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个是法法衔接。监察对象包含了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刑事司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认定、从身份论到公务论标准的演变、公务和劳务的界分等等,特别是在职务犯罪调查中反过来也会影响监察对象的把握。


  另一个是全面取证。职务犯罪调查中,我们一般会注重调取身份和行为的证据,但有时候会忽视调取公权力事项的证据。特别是伴随着体制改革,一些事业单位职权事项的性质发生变化,是否属于公权力有的争议不小,取证工作要更加仔细全面。


  总而言之,精准理解把握监察对象,既要防止范围不当扩大又要防止不当限缩,从而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听了纪检干部的解答

关于“谁是监察对象”

你清楚了吗~


来源:杭州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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