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院管辖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均在本院辖区内的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受标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嘉兴市辖区内且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嘉兴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受标的限制。 (3)争议标的在2000万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第一审商事案件。 (4)争议标的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5)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不含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2.上级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当年度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及法定代理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 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来源、证明对象及提交时间。 4.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审查 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后,将依法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可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交费 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应诉与答辩 被告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举证责任 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详见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三、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其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系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同时应提交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2.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思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四、诉讼材料的规格和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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