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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享丨解析2020最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民商事审判的影响

 智慧商城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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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该规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分六个章节100条,对2001年12月原证据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将对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带来极其重大的影响。本文将结合审判实务对规定的15个方面进行重点解析,希望对同志们有所借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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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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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

解析:因虚假诉讼案件引发的撤销之诉中,当事人拟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相互串通,恶意侵害第三人权益的事实难度极大,此时原告申请法院调取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至关重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受理该类申请后,应该依照职权调取证据,并在自由心证基础上作出裁决。


2. 第三条: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规定

解析:当事人自认既可通过口头陈述(如庭审陈述、庭前证据交换陈述等),也可通过书面记载等形式表现出来,这对当事人的庭审反应和证据收集后的筛查等诉讼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笔者经验,法院不少复杂疑难案件的定案依据,都是当事人于己不利的举证或自认事实。

3. 第四条:关于诉讼代理人自认的规定

解析:发生自认情况下的诉讼代理人未区分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即使是一般权限的代理人自认,也同样发生自认的法律后果。为有效防止代理人对事实不清,而导致对不利情况视同自认的后果发生,代理人应在庭前认真负责地做好阅卷笔录,不能遗漏庭审中有可能涉及到的所有细枝末节。

4. 第九条:关于法院撤销当事人自认的规定

解析:法院撤销自认的条件和程序更加严格,除时间限制、符合规定的两种条件外,从形式上还需以裁定的形式作出,采取口头形式作出的裁定应当在法院庭审笔录中予以记载,这就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充分预见自认的法律后果,并引起高度重视。

5. 第十条:关于对生效法院或仲裁文书裁判,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

解析:对于一方当事人以生效仲裁裁决和法院生效判决作为证据,支持起诉或抗辩主张的,除非对方提供相反证据,并足以达到反驳或推翻的程度,法院才能不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审判人员综合判断不予采信的可能性极小。

但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一方作为证据提交的仲裁生效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虽已生效,但案件当事人之间仍存在强烈争议且案件已进入再审审查阶段,若一方当事人能提供案件再审受理的证明材料,法院也可基于节约司法资源和统一裁判尺度之考虑,适当延长审判期限,期限届满后,视再审案件处理结果,再安排本案审理事宜。

6. 第十三条:关于不动产证据提交的规定

解析:房产作为日常生活的主要不动产,多为案涉标的物,因此,作为证据形式提交的不多,一般会将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书证提交,双方对标的物不动产本身没有争议,也不涉及法院对房屋现场查验,但在房产侵权或其他相关赔偿案件中,会涉及到不动产作为证据形式提交,此时按照本条规定,应向法院提交相片或录像等影像资料。

鉴于影像资料本身易变等特点,为保证相片或录像的真实性,尤其是在当对方当事人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法院组织双方现场查验就很有必要。查验应当制作查验笔录,一般当事人经通知仍不到场参加的,不影响查验的进行。

7. 第十四条、十五条: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

解析:我们目前已进入“电子证据时代”,涉及电子证据举证和认证的案件,从原来多发的网络侵权案件,随着计算机用户的增多和手机终端的全覆盖,已扩展至各类型民商事纠纷领域。电子数据采信的规则应首先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为达到本条规定的视同原件的证明标准,即证明复印件是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且与原件一致,或打印件直接来源于原始电子数据,举证义务人均需委托公证机关对证据收集的过程进行公证,并制作公证书提交。虽然也有司法判例显示不能仅凭公证书认定案件事实,但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仍有助于达到高度盖然性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

第二部分: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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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二十条: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规定

解析: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收集证据申请,除被调查人基本信息和证据名称外,需强调三点:

(1)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流水、存单或国家机关保存的档案材料等证据,司法实务中,为提高效率,可优先考虑由代理人依据各地法院规定,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由代理人先行调查;若仍不能调取,再考虑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2)申请书中一定要写明当事人自己不能完成证据收集的原因,以证明符合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形,同时也要写明申请调取的证据和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否则也可能出现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调取的情况;

(3)还要强调的是,要在申请书中向法院提供拟调取的证据线索,且尽可能明确,这就需要当事人或代理人在申请调取证据前,下功夫通过各种渠道核实拟申请调取的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并预先评估证据出现后对案件判决的影响,防止出现法院调取“无功而返”或证据调取后对案情更为不利的局面,实务中此种教训不少。

9. 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解析:申请证据保全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同时法院也会以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为原则,采取保全措施,相对于近几年多发的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案例,司法实务中鲜有因证据保全造成损失而被申请人起诉的案例出现,但该制度的设定也提示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和拟采取措施时,应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

10. 第三十至四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及交纳鉴定费的规定

解析:司法实务中,有双方当事人不愿预缴鉴定费而不在法院限定的期间内申请鉴定的情形,在合同违约赔偿案件或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支付的案件中多有发生。应当明确,“谁主张谁举证”为我国民事证据的基本规则,若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第三方出具鉴定意见,而不用申请法院鉴定,即能完成举证责任并达到证明标准的,申请鉴定则为“画蛇添足”之举;若并未完成基本举证责任,或对方又提供相反的、足以反驳的证据,致使举证责任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则应积极申请鉴定并交纳费用。案件胜诉后,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垫付的鉴定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该部分费用在诉讼时也应一并列入诉讼请求范围之内。

11. 第四十五至四十八条:关于法院依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供书证的规定

解析:此规定为新证据规则的亮点,当事人在诉讼中基于诉讼技巧考虑,有权有选择的提交证据材料,但仍要受到“诚实守信”这一帝王条款的约束和限制。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判断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并以裁定的形式强制对方当事人提供其控制之下的书证,若对方当事人仍拒不提供(含拒不承认书证在其控制之下的情形)的,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条规定将有效推进实务中部分疑难案件因书证缺失导致的认定难问题,加大对非诚信主体的惩戒,由此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赞誉。

第三部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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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关于法院裁量变更举证期限的规定

解析:民事举证期限是相对固定的,相对固定的含义首先在于固定,即举证期限是在证据规则51条规定的最短时间以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一旦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该固定又不是绝对的,当出现举证期限内一方提供反驳证据或补强证据,以及出现一方当事人在确定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法院合议庭具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或延长原举证期限,此项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追求实质公正判决的结果。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一定要申请延期举证,否则法院即使基于查明事实考虑,采信了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也会按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和罚款。本证据规定第59条对逾期提交证据确定罚款的因素还做出具体规定,以体现法律至上和合议庭的权威。

13. 第五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处理的规定

解析:当事人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院审理中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情形多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做法:其一,法院根据案情对法律关系性质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驳回当事人起诉/诉讼请求;其二,法院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的性质,征询当事人意见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若不变更的,按照第一种做法判令驳回,若变更的,则根据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该条款虽然未对法院的释明权进行明确,但证据规定明确要求将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作为调查的焦点,双方当事人大抵已能对法律关系性质做出清楚的判断,实际已起到法院释明的作用,同时,该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既做到节省司法资源,又体现出司法在双方当事人利益博弈中的公平和均衡。

14. 第五十四至五十八条:关于庭前证据交换的规定

解析:庭前证据交换在复杂民商事案件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这对于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提高审判效率,意义重大。当事人对证据交换以及交换过程中自认和陈述等要充分重视,该部分内容一旦记录在卷,将成为法院裁决的依据。

第四部分: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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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六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如实陈述及虚假陈述处罚的规定

解析: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有多发之势,虚假诉讼多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房产交易纠纷、继承析产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等案件中,法律几乎沦为有钱人的工具,给我国法治信仰的形成,造成极坏的负面影响,引起我国司法界的重点关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19-20条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和处理做出明确规定;2015年,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307条正式将“虚假诉讼罪”入刑;同时,为进一步细化“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适用,我国从法律规定和司法适用上已对虚假诉讼形成高压态势,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辽宁省欧宝公司诉特莱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后,陆续公布多起虚假诉讼遭受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事件的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中有讼代理人参与,值得引以为戒。

16. 第七十五条:关于证人在特定条件下无需出庭作证的规定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规定,证人应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询问和对方当事人质证,但若存在身体健康、交通不便或法院认为的其他合理理由,法院也可在举证当事人一方提交申请的前提下,决定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等形式作证,不影响证人证据的效力。此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有很大适用空间,能否在特定情况下适用,法院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因此需注意与法院作有效沟通。

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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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证据认定证据标准规定

解析:民事审判中,证据认定程度为:裁判者内心确认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这相对于刑事案件“疑罪从无”的证明力标准大大降低。如何做到让裁判者内心确认,当事人或代理人都必须站在裁判者角度做出思考。

作为代理人,首先要研判案情,确定能自我说服的代理方案,代理方案没有强大到说服自我,妄想去对抗相对方并取得法官认可,希望是很渺茫的;此外,代理人要充分重视庭审过程中证据的举证和质证、答辩状和代理词的撰写等各个环节,这些不应是代理人基于执业纪律和代理合同要完成的规定动作,而应本着“最终影响法官内心确认”终极目标,去主动作为,甚至怀揣梦想当作使命一样去做。笔者曾见同事代理某案件,从北京到外地往返飞行几万公里,耐心和法官进行十余次沟通,正是此种专业和执着,让法官形成内心确认,案件才得以胜诉。

18. 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关于电子证据审查及认定的规定

解析:电子数据的审核认定,是目前证据审查的难点,也是目前民商事审判中绕不开的课题,因为现在几乎全部民商事案件都会涉及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为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除公证手段介入外,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的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的第三方平台,会越来越多的走入诉讼领域。2017年以来,我国设立的互联网法院,基于管辖案件的特殊性和审判的需要,已相继建立相应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联盟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等。

未来的电子数据时代,当事人要在电子数据产生之初,即申请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区块链平台认证并保存电子数据信息,以预防纠纷,或在纠纷发生后能提交符合真实性证明标准的电子数据。

者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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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山峰,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所事务所主任,集团PPP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财政部PPP项目法律入库专家,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河北省律师协会PPP专业委员会委员。该律师专注政府及地产投融资、特许经营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PPP项目相关研究多年,现担任石家庄、保定等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PPP项目合规整改与纠纷处置领域经验丰富,曾担任雄安新区对外高速PPP项目、石家庄滹沱河环境治理PPP项目、武汉市建委PPP项目、河北省会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周汉河环境治理PPP项目、保定市第二水表厂PPP项目、环北京城际铁路(涿州至涞水段)PPP项目等二十余个PPP项目咨询顾问,项目总额超过5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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