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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研究目的临床试验分期

 rodneyzhang 2019-03-01

去年5月,在临床研究管理首期班模块五“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模块,学院课程教授王天勋老师结合工作实践,为大家讲授了CRO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一课。他提示同学们CRO提供的是研发外包服务,有专业的特性,也有服务的特性,CRO所构建的管理体系需要严格把控质量与风险,设置与过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和绩效评估体系,以构建满足申办方需求的CRO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今天,王天勋老师将结合ICH E8指导原则,和大家探讨临床试验分期这么一个看似简单实际有大学问的问题。

王天勋 老师

上海道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有7年医生经历,18年新药临床研发相关经验包括临床运营和质量保证,在跨国制药公司和CRO / SMO均有工作经历。有丰富的GCP稽查经验和质量体系搭建和优化的经验。2009年主要负责起草了《临床试验CRO质量管理规范》并由CROU颁布。

新药临床试验分I-IV期是大家普遍的认同,如果我说新药临床试验分I-IV期是不恰当的,肯定会遭到很多板砖。但如果我说这是ICH的指导原则的观点,你会信吗?

我们所熟知的ICH指导原则是ICH GCP,即ICH E6。其实ICH有很多指导原则。还有一个更加基础的指导原则是ICH E8:General Consider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s,即《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其原文是这么说的:Clinical drug development is often described as consisting of four temporal phases (Phase I-IV). It is important to recognise that the phase of development provides an inadequate basis for classification of clinical trials because one type of trial may occur in several phases (see Fig 1).

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临床药物开发(即新药研发进入临床阶段)常被分为四个时间周期(划重点:横坐标是Phase of Development,即I~IV期是药物开发临床阶段的分期,非临床试验的分期)

应该指出的是周期的概念并不能为临床试验的分类提供足够的根据,因为一类试验可能发生在几个的周期中(见图1,如试验类型为Human Pharmacology的临床试验会在I-IV周期中都有可能发生)。

结论:

我们常规理解的I-IV期应该是新药研发的临床开发阶段的四个周期,但由于概念的混淆,我们把新药临床开发分期套用到了临床试验的分类上,这是不恰当的。比方说,我们无法把新药研发临床开发III期中进行的所有试验都叫做III期临床试验,如进口注册临床试验中除了要求至少100对的双盲临床试验以外,一般还要求加一个PK试验,你说这个PK试验是该归类到III期临床试验还是I期临床试验呢?

既然I-IV期的临床试验的分类是不恰当的,那什么样的分类更加合理呢?ICH E8也给出了答案:A classification system using study objectives as discussed in section 2.2 is preferable,即根据研究目的分类系统更加合理。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我们把临床试验分为4类:人体药理学研究、治疗探索性研究、治疗验证性研究和临床应用(参见表1,也和上图纵坐标Type of Study一致)。

中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把临床试验分为I-IV期的同时(现在大家知道这是不尽合理的),又把生物等效性试验单独列出作为另一类临床试验,为什么没有把生物等效性试验分类在I-IV期中呢?

问题留给你,欢迎在文章下方留言讨论。

注:本文原载于王天勋老师自媒体公众号“道一医药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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