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我国古代也可以离婚 离婚方式有这三种

 仙人洞主晨曦馆 2019-03-02

在我国古代是可以离婚的,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丈夫强行与妻子离婚,称为“休妻”或“出妻”;第二种,是官府强制离婚,称为“义绝”;第三种,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称为“和离”。

“休妻”与“出妻”是有区别的。“休妻”一般是女方并无大的过错,由于其他原因男方把妻子休掉。“出妻”则是女方触犯了“七出之条”,有大的过错,所以男方要“离婚”。“七出”是古代解除婚姻的具体条件,另有“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于西周时期确立,唐朝时正式归入律法。

《礼记》中记载“七出”: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是有恶疾。

需要强调的是,“无子”是指妻子50岁以后也就是过了生育期还没有孩子的;“口多言”,则是指爱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妒忌”,更多的是指妻子反对丈夫纳妾从而有损于家族延绵子嗣;“恶疾”,是指患有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

“三不去”,是指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丈夫是不能够休妻的:“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在结婚时女方父母尚健在,休妻时父母已去世,若休妻,则女方无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是指妻子和丈夫一起为父母守丧3年的不能被休掉;“前贫贱后富贵”,则是指结婚时丈夫贫穷,休妻时富贵的也不能休妻,但妻子若犯了“七出”中的“有恶疾”和“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七出之条”中的规定对女性极其不合理,尤其是其中的“无子”和“有恶疾”两条,丝毫无关乎女性的道德品质问题。而且作为离婚的条件,其中没有一条是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好可以离婚的,完全忽略了当事人的感受,完全应了古代社会“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个木头抱着走”的说法。

唐朝时期,离婚制度出现了官府强制离婚的“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或夫妻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亲属中有殴、杀、伤、奸等行为的,不管夫妻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裁判,强制其离婚。在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封建秩序统治下,“义绝”的条件对夫妻双方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男方,体现了对夫权的维护。且离婚本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这里却要由家族和国家的力量来干预,即使夫妻双方不愿意离婚也要离。这体现了婚姻的宗法家族性。

“和离”也是在唐朝时期出现的,是指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宋朝继承了前代的离婚制度,并又有所发展,赋予了女性一定的离婚权。宋朝规定丈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允许妻子改嫁。我国四大名著之一的《水浒传》第七回中便记载了这样一个事例。林冲遭人陷害,被发配至沧州,上路前,林冲找来岳父说:“自蒙泰山错爱,将令爱嫁予小人已经三载,未曾面红耳赤,半点相争。今小人遭这点横事,配去沧州,生死存亡未保。娘子在家,小人去心不稳,今就众高邻在此,明白立纸休书,任从改嫁,并无争执。”随后林冲当场写了休书,“押个花字,打个手摸,付与泰山收讫。”

古时虽可以离婚,但在男尊女卑思想观念的影响下,最初婚姻关系的解除权完全在男方,离婚是丈夫的特权。后来女方虽有离婚的自由,但同时却给予丈夫更大的休妻特权,不必有任何法律程序,丈夫只要写一纸“休书”就可以责令妻子离开夫家,婚姻关系就此解除。因此,古代女性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是时代的悲剧,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双方渐趋平等,婚姻体制也逐步完善,更加规范化和人性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