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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砂糖当红糖卖,被罚5000元

 szm12315 2019-03-03
案件名称上海H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虚假的预包装食品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金山区漕泾镇开设有超市,从事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销售等。2018年4月至案发,其在上述地址销售“凤山霖牌精制红糖”(生产日期:2018/03/26,规格:238g,商品条码:********),包装上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QB/T2343.1。通过查询涉案商品执行标准QB/T2343.1是赤砂糖的执行标准,该产品标签为红糖,而配料表为赤砂糖,故该产品名称不能清晰地反映该产品的真实属性。涉案商品系当事人向嘉善商城嘉华副食品经营部采购,涉案商品生产商为杭州凤山霖食品有限公司。截止至案发,共销售涉案商品20件,售价4.5元/件,并已售罄,无库存。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元)
警示说明《食糖》(GB13104-2014)中将食糖分为原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红糖、方糖、冰糖,并分别进行了定义。虽然红糖和赤砂糖的色着基本相同,但加工工艺等方面有所区别,是两种不同的食糖,故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的2015年5月24日开始,生产经营者应将红糖和赤砂糖予以区分,二者之间不得混同,两者不能认定为等效名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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