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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销售过期食品,但永辉罚3千、盒马罚3万、好特买罚5万

 米走6696 2023-01-04 发布于甘肃

销售过期食品,永辉罚3千、盒马罚3万、好特买罚5万,上海三个区三种罚法

观点

永辉销售过期食品仅被罚3000,其减轻处罚理由除了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外,最重要的是“对违法行为的主观认识比较深刻”,就一这“深刻认识”,就给彭先生省了47000元。

具体咋个“认识深刻”法,闵行区市监局,您能给公众普及一下不?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1506 号

当事人:上海永辉杨浦超市有限公司申长路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FCB01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130 号地下 2 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柏

2022 年 08 月 31 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 2022 年 08 月 09 日销售“茶π蜜桃乌龙茶 250ml*12 量贩装”一组,售价为 33.9 元;“美汁源果粒橙1.25L”一瓶,售价为 6.6 元;“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1 杯,售价为 6.5 元。上述“茶π蜜桃乌龙茶 250ml*12 量贩装”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29 日,食用期限【保质期】9 个月;上述“美汁源果粒橙 1.25L”生产日期 2021 年 11 月 01 日,保质期 9 个月;上述“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 生产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8 日,食用期限【保质期】6 个月。当事人于 2022 年 08 月 09 日销售时,上述“茶π蜜桃乌龙茶250ml*12量贩装”、“美汁源果粒橙1.25L”和“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均已超过保质期。另,我局于 2022年 8 月 17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查见待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 年 2 月 8 日,食用期限【保质期】6 个月的上述“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6 杯,销售单价为 6.5 元。

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的“茶π蜜桃乌龙茶 250ml*12 量贩装”进货价为 29 元/组;“美汁源果粒橙1.25L”进货价为 6.2 元/瓶;“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进货价为 4.75 元/杯。案发后,当事人未将消费者货款退回,因此本案货值金额共计 86 元,违法所得共计 7.05 元。

案发后,当事人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对我局现场查见的超过保质期的 6 杯“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进行了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由举报人提供的经当事人确认的涉案美汁源果粒橙、农夫山泉茶π、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的购物小票及涉案食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客观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和 2022年 8 月 17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货架涉案食品销售及库存情况;

4.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和 2022 年 8 月 17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做的现场笔录 2 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货架涉案食品销售及库存情况;

5.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和 2022 年 10 月 18 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做的 2 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进销存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客观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认识的错误并积极整改的客观事实;

7.当事人涉案产品“美汁源果粒橙 1.25L”、“茶π蜜桃乌龙茶 250ml12 量贩装”、“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的索证索票以及销售情况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涉案食品的进销存情况;

8.当事人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对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的涉案 6 杯超过保质期的“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的报损单及报损视频,证明当事人对经营场所现场涉案食品的处理情况;

9.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2 年 11 月 15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2〕12202200150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茶π蜜桃乌龙茶 250ml*12 量贩装”、“美汁源果粒橙 1.25L”、“日清合味道虾仁原味杯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对违法行为的主观认识比较深刻,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认识到有关行为的违法性后,能及时地进行整改,主动销毁涉案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柒元零角伍分(¥7.05);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现要求当事人:

(以下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11 月 25 日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宝处〔2022〕132022000768 号

当事人: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山第五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7CYWX89L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场中路 4098 弄 36 号一层

负责人:母盛阳

2022 年 7 月 12 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在场中路 4098 弄商铺的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山第五分公司购买的鲜肉月饼超过保质期。接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至现场核实,该分公司店长何某确认确有消费者于 2022 年 7 月 10 日线上购买了“[现烤]鲜肉月饼 9 只/盒(盒马 MAX)”一盒,上述产品直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才送至消费者处,送达时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2022 年 7 月 22 日,我局对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宝山第五分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在场中路 4098 商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2 年 7 月 11 日,当事人将 2022 年7 月 10 日线上售出的一盒“[现烤]鲜肉月饼 9 只/盒(盒马 MAX)”(保质期至:2022-07-10)送至消费者处,送达时已超过保质期。2022 年 7 月 16日,当事人已将上述食品召回并作销毁处理。上述食品货值金额 32.8 元,违法所得 32.8 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等材料。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宝罚告〔2022132022000768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认真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交待违法事实,并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捌角;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零叁拾贰元捌角。

现要求当事人:

(以下略......)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虹处〔2022〕092022000857 号

当事人:上海芯果科技有限公司虹口第八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GE39F8U

负责人:顾晓健

经营场所:上海市地铁三号线赤峰路站 2 层 CD218,CD219 室

经查:2022 年 6 月 14 日,好特卖供应链有限公司从上海毓沙贸易有限公司购入洛丽波棒棒糖(标识:青岛青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 11 克/支,生产日期 2021.08.25,保质期 12 个月)数量 6 罐(每罐 70 支,共计 420 支),购进价***元/罐(约***元/支),于当日配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当日即上架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单价***元/支,销售单价为 0.60 元/支。当事人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共销售上述棒棒糖 220 支,销

售金额为 132.00 元;2022 年 8 月 25 日至 2022 年 9 月 6 日共销售上述过保质期棒棒糖 151 支,销售金额为 90.60 元,剩余 49 支未销售。故上述超过保质期棒棒糖的货值金额为 120 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棒棒糖的违法所得为 58.89 元,剩余超过保质期棒棒糖 49 支。

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其销售的洛丽波棒棒糖的照片打印件、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和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实。

2022 年 11 月 24 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虹听告〔2022092022000857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捌元捌角玖分;

二、 没收过期食品洛丽波棒棒糖(标识:青岛青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 11 克/支,生产日期 2021.08.25,保质期 12 个月)数量肆拾玖支;

三、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下略......)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整理:小郑食话实说

来源:消费研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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