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食品生产企业问:为了配方的保密,或者不想在标签上体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能不能不标注食品添加剂? 这是绝对不行的。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如果不标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处罚结果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企业接着问,如果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不进行标注,是不是能够检测出来呢? 现在国家对食品安全非常重视,除了每年的常规监督抽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监督抽查,被检测出来的概率是非常大的。企业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另外,这样的行为很容易被举报,千万别存侥幸心理。举个简单的例子,企业内部人员就完全有可能进行举报,举报者将可能按照货值金额得到奖励,如果是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将会获得双倍奖励,如果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非常大,举报人员获得的奖励就会非常高。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7〕67号》文件第十条: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作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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