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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环境治理有了新要求!

 迷糊128 2019-03-03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构建高标准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污染物处置标准,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化工废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建设满足容量的应急事故池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配套建设专业的污水处理厂化工废水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就近及时安全处置大力发展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定期开展园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环境风险管控防止污染严重、不宜开发的地块流入市场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考核分数较低的园区发布预警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合力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公开监测数据、投诉信访、环境污染事件等信息实施责任追究从严问责、及

《意见》明确提出:

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全面实施环境治理工程,到2020年底,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和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园区水体消除黑臭、区外直接受纳水体断面稳定达标,园区边界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关闭、搬迁遗留地块实现风险管控,危险废物全部安全利用处置,园区环境绩效评价达到80分以上。

让我们详细了解下具体工作内容:

(一)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的“三挂钩”机制。

严格化工项目准入门槛,禁止审批列入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淘汰类新建项目。

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企业。

(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处置标准

按从严原则,执行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部委或省政府的相关管理要求。

严格要求接纳化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物排放浓度。太湖地区对应处理厂还须执行特殊排放限值。

园区边界大气污染物执行最低浓度限值。企业大气污染物按规定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出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台账,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如实申报,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执行电子联单。

(三)提升污染物收集能力

化工废水全部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采用“一企一管,明管(专管)输送”收集方式,企业在分质预处理节点安装水量计量装置,建设满足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全部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全面收集治理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废水处理系统的逸散废气,综合收集率不低于90%。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推进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实施废物替代原料或降级梯度再利用,提高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开展小微企业集中收集试点建设。

(四)提升污染物处置能力

园区应配套建设专业的污水处理厂;严格控制区外非化工污水接入。企业化工废水要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严禁稀释处理和稀释排放。

企业应根据各类废气特性、产生量、污染物浓度、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选择合适、高效的末端处理工艺,采用吸附、催化净化、焚烧等工艺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无相应标准规范的,污染物总体去除率不低于90%。

加快建设并规范运行园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和安全填埋场。园区内需采取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10000吨的,必须在设区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

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在园区内消纳率原则上应达到60%以上,需焚烧填埋处置的在设区市内消纳率原则上应达到80%以上。

(五)提升能源清洁化利用能力

园区应统筹集中供热工作。2019年底前,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燃煤供热机组。

多途径推进园区能源清洁化。对使用燃煤锅炉的用户,2019年底前,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35蒸吨/小时至6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六)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园区要加快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要求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建设。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划环评文件及其批复和园区特征污染物,制定年度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和监测结果在园区网站公开。

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并规定自行监测的质控措施和信息公开方式。

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

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2019年底前与省级“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联网。

加强关闭搬迁化工企业环境风险管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对关闭、搬迁遗留地块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坚决防止污染严重、不宜开发的地块流入市场。

(七)开展环境绩效评价

组织开展全省化工园区(集中区) 年度动态环境绩效考核评价。

对2018年度考核分数低于60分的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

对2019年9月底前未达到80分的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取消化工定位;对2019年度考核分数低于70分的其他园区发布预警,实施区域限批,暂停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审批。

对2020年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园区,取消化工定位。取消定位的,不得再以化工园区(集中区)名义对外招商,不得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区内达到治理要求保留的化工企业,在产品种类不变、产能规模不变、排放总量不增的前提下,可进行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

《意见》要求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合力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并加大处罚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园区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区域环境质量、环境综合整治、投诉信访、环境污染事件、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环境治理工程深入推进。对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来源: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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