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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信托降临,信托业将迎怎样的变革?

 昵称o21i2 2019-03-04

26日,有媒体披露,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了以下几大要点内容:

1、信托产品划分为公募和私募(这是最值得关注的一点)。其中,公募信托产品可以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起售金额1万元,和银行公募理财基本一致。

2、业绩报酬参考证监会此前细则,即浮动业绩报酬不超过基准收益的60%;

3、允许参与正回购。信托产品不能参与正回购一直是此前业内诟病最多的监管要求之一。

4、信托产品分类更新,主要是按照资金融通型和资产配置型。

5、投资者首次认购私须面签,并设置24个小时的冷静期。

2019年或许是信托转型成长的元年,尽管初期只是试点,但一旦开始试点,后续推广概率较大。

一、管理办法的显著变化点

1、1万元起购,信托投资“平民化”

说起信托,很多投资者可能还只是有所耳闻,但却不太了解。此前由于信托产品的高门槛以及特殊定位,信托作为高净值人群财富增值以及传承的有效方式在资本市场略显低调。

此次资管新规主要是针对信托的资金信托业务进行整改,资金信托是信托机构理财的主要方式。

所谓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此前资金信托均属私募性质,而资管新规将所有资管业务纳入统一管理,如果资金投向符合规定,均可采用公募方式发行。正在拟定的《办法》将公募信托产品的认购起点定在1万元,与同属公募性质的银行理财投资门槛一致,而公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为1000元。

信托产品从其诞生起,就因其高收益和低风险得到高净值人士的追捧。作为具有金融百货之称的信托业,凭借其积累的发展经验和灵活的经营机制,在理财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成为投资者的重要资产配置品种。

尽管2018年信托产品的风险爆发数量远远高于往年,但这并不意味着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在下降,而是特殊的经济环境和金融监管导致的短期现象,与其他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相比,信托的风险系数依然是最小的。这也是为什么信托产品一直成为高净值人群的主要选择,而且会继续保持下去的重要原因。

公募信托产品的认购起点与银行理财投资门槛一致,对投资者而言无疑又多出一个优质投资选项。

1、信托产品购买方式的转变

过去根据相关法规,信托产品的认购门槛最低为100万元,且属于私募性质不能公开宣传营销,信托公司主要通过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对特定的高净值客户进行产品销售,然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从中获取返佣,双方形成共生关系。

而一旦信托公司可发行公募产品且门槛降至1万元,那么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存在的根本意义就将受到动摇。未来信托产品的销售模式很可能会类似于现在的公募基金,通过网络渠道即可认购,信托公司将直接从中受益,而第三方销售机构存在的价值将大幅降低。

包括许多知名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在内,对于整个行业而言信托产品代销业务都是其支柱,这一变动也将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以其中一家为例,2017年末其固收类产品价值355亿,占比高达62%,其中多数为固收信托产品。

二、公募信托带来的大变革

变革一,公募进入存量博弈时代,银行基金信托共同争夺流动性市场资金存量,公募业务的手续费水平及利润贡献率远不及私募,关键还是要扩大资产管理规模。

变革二,同一管理人公募私募联动营销,顺势实现刚性兑付到净值化波动的过渡。

变革三,公募信托全面基金化、标准化、净值化,由此带来销售渠道的搭建,估值系统的升级,团队的招兵买马,都将是下一阶段重点,信托公司的销售网点铺设乃至自建电商渠道可能成为竞争力分水岭。

变革四,结合成本、人员及战略考虑,68家信托公司不会全都进入公募市场,头部军团将率先布局并抢占市场份额,小信托公司差异化竞争,做特色业务。

变革五,公募信托投资范围将按照资管新规限定在“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商品及金融衍生品”,所谓“信托经理发了个公募信托,资产抵押实控人担保,眼睛一睁一闭做了8%”的情况,大概率不会出现。

变革六,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牌照大战”开始。公募牌照同质化,最后拼的还是标准化资产的管理能力,P2P进一步受打压,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的资金募集能力受到考验,拥有信托公司的银行,和拥有公募基金的信托,将出现有趣的竞合局面。

信托老兵得以见到信托公司打通公募私募两重天,可以说是“惊天动地”,但从资管新规鼓励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原意来说,牌照公平和市场准入公平本是题中应有之义,一致专注私募领域信托公司开放公募业务也不例外。

2009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10年之际重大调整,全面对接资管新规,信托与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的类型及标准进一步拉平,扩大机构投资者队伍,打开信托公司新业务品种想象空间,也弥补财富管理市场局部断层,但相应的投资方向,仓位限制,客户适应性,系统搭建,团队管理,都将大有不同。

两大监管的“七年博弈”,居然出自同一个主席,妙不可言。一个新规,改变格局。真是“沧海桑田寻常事,白衣苍狗。”

三、今后资金信托的变化关注点

(一)允许信托产品参与正回购

起草的新规中允许信托产品参与正回购(注意不是信托固有资金)。允许固收类证券投资信托产品通过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一定程度通过更多金融工具的运用提高信托产品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是去除不必要嵌套的必要。

关于信托产品不能参与正回购,这个是来自于2007年奠基性文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其中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该要求主要的逻辑,是2007年之前大量信托投资公司从事负债业务,从而引发风险,所以2007年银监会重新整顿信托的时候禁止了信托公司固有资金进行回购,禁止了除银行间以外的负债业务,防范风险。

虽然信托产品不属于信托固有资产,但是彼时,信托财产和信托公司固有财产因为刚兑等因素,业务上风险隔离并不是很清晰(虽然法律上破产隔离很清晰)。所以监管层出于谨慎起见,也禁止了信托产品的回购。

所以在过去很多年中,信托产品如果要参与银行间或者交易所回购业务,必须中间再加一层通道,可以说是非常不公平了。

资管新规之后,因为禁止多层嵌套,对于通过嵌套一个专户困难加大,而且资管新规明确规定公募可以140%的融资杠杆率,私募200%融资杠杆率,现实中资管产品加融资杠杆唯一渠道就是银行间或交易所做正回购,如果信托仍然禁止回购会导致不公允,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关于计提超额业绩报酬的问题

浮动业绩报酬一直是关注点焦点,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层一度禁止浮动业绩报酬,业内强烈建议下,后来改为允许合理业绩报酬。如何定义“合理”两个字,证监会给的答案是60%比例限制,此次内部征求的资金信托似乎也采纳了证监会的界定。

当前,银行理财亦未对该问题进行明确(即没有定义合理是多数),资金信托的计提,有朝着证监会监管规则转向的趋势。至于信托产品计提超额业绩报酬,是否侵犯信托财产和信托法的相关要求的问题,从当前信托法的内容看,其对计提业绩报酬问题未作规定,但是其对管理人的报酬问题,承认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因此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超额业绩报酬在公募基金领域也有放松的迹象,目前证监会已经就公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规则内部征求意见,新的规则也将促进公募基金管理人强化受托责任的前提下更好地激励其管理能力的提升,更好提升产品收益。

更多关于信托的内容有待具体规则落地。但是本次拟调整的规则,是在现有规则框架下对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监管规则作出的新的调整。相关内容不涉及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和使用。

(三)信托相对于理财的明显优势

1、贷款发放资格

这一条非常关键。银行业内一度高度关注的话题,就是银行理财能否发放贷款。但这次子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子公司从事贷款发放业务。

信托的贷款发放依据是:

(1)1995年版本的《贷款通则》(银发[1995]217号)明确贷款人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后来更名整改为信托公司)。

(2)银监会2007年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2号):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机构类型比如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都不具备贷款发放资质。当然券商可以做场内股票质押,从业务实质上将有点接近于特殊类型的贷款。

理财子公司根据最新的管理办法也是禁止发放贷款。未来从这个角度对比来看,信托就相对具备了得天独厚的优势。

2、ABS业务格局

信托集中在银行间市场。包括ABN和信贷ABS,基本都是信托作为SPV进行破产隔离,构造基础资产的资产池,再此基础上发行分层的受益权,也即ABS产品。

后来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也仅局限于信托作为SPV实现信贷资产转让的载体。

银行理财暂时不能以SPV载体参与ABS或ABN业务。(文章部分综合自 金 融 监 管 研 究 院,寻 瑕 记,安 信 财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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