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检验员正确地按AQL抽样计划进行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抽样检验,确保物料检验的判定符合AQL标准之要求 。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外协代工之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及判定处理。 AQL:(Acceptance Quality Limit)接收质量限,是供方能够保证稳定达到的实际质量水平,是用户能接受的产品质量水平; CR:(Critical)致命缺陷; Ma:(Major)严重缺陷,也称主要缺陷; Mi:(Minor)轻微缺陷,也称次要缺陷; 品管检验员:负责产品AQL抽样计划的执行 5.1抽样方案:检验员抽检方案依据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2003)及抽样表,其中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I级、特殊S-4级; AQL值规定: 5.1.1电子类零件: maj: 0.4; min:1.0 5.1.2物料、五金、胶袋、纸箱: maj: 0.4; min:2.5 5.1.3在制品,半成品: maj: 0.4; min:2.5 5.1.4 成品 : maj: 0.4; min:2.5 抽样表见附件1、附件2 。 5.2 样本的选取 按简单随即抽样,从批中抽取作为样本的产品。但是,当批 由子批或(按某个合理的准则识别的)层组成时,应使用分层抽样。按此方式,各子批或各层的样本量与子批或层的大小是成比例的; 5.3 抽取样本时间 样本可在来料时、批生产出来以后、批生产期间或库存重检时抽取。两种情形均应按上述第2点进行抽选样本 5.4 二次或多次抽样 如在实际运作中,需要使用二次或多次抽样时,每个后继的样本应从同一批的剩余部分中抽选; 6.1 检验的开始 除非负责部门另有指示,开始检验时应采用正常检验; 6.2 检验的继续; 除非转移程序要求改变检验的严格度,对连续批的正常、加严或者放宽检验应继续不变。转移程序应分别地用于各类不合格或不合格品. 6.3 转移规则和程序:抽样检验宽严转移规则图见下页; 6.3.1 正常到加严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5批中有2批是不可接收的,则转移到加严检验。本程序不考虑再提交批; 6.3.2 加严到正常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的接连5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为正常检验; 6.3.3 正常到放宽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如果下列条件均满足时,可以转移到放宽检验: a)连续至少15批检验合格 b)生产稳定 c)负责部门认为放宽检验可取 6.3.4 放宽到正常 当正在执行放宽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应该恢复正常检验: a)一个批次未被接收 b)生产不稳定或延迟 c)认为恢复正常检验是合理的其他情况 (放宽检验暂不执行,按正常检验处理) 6.3.5 暂停检验 如果在初次加严检验的一系列连续批中未接收批的累计数达到5批,应暂时停止检验。直到供方为改进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已采取行动,而且负责部门承认此行动可能有效时,才能恢复本部分的检验程序。恢复检验应按(5.3.2)条款,从使用加严检验开始; 7.1 质量特性重要度分类规定
7.2 判定及接收准则 不合格品判定原则:按照GB/T2828.1的抽样方案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对于一个检验项目很多的批产品合格与否的判定,可取关键项目(A类)权重为D1=l,重要项目(B类)权重D2 = 0.5,一般项目(D类)权重D3 = 0.4.则判别式如下 E = D1*A+D2*B+D3*C <1则判为合格。 E ≥1则判为不合格。 式中: E —判定数值 A —关键项目出现的频次数; B —重要项目出现的频次数; C —一般项目出现的频次数。 按这个判别式,若出现E=1,则判为不合格产品;若关键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件;若关键项目合格,重要项目仅有一项不合格,一般项目全合格,则E=0.5<1可判为合格件;若重要项目二< span=''>项不合格,则E=0.5×2=1判为不合格件,若关键项目合格,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各有一项不合格,则E=0.5+0.4=0.9<1,可判为合格件,若有3个一般项目不合格,则e=0.4×3=1.2>1,应判为不合格件。 7.3原材料验收接收准则 为了保证原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的规定,供方应对原材料进行安全性能检查、交收试验和例行试验。 涉及安全性能要求的原材料,必须逐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从中剔除不合格品。 每批原材料应进行交收试验。同时提交验收的同一型号为一批。 交收试验应按GB/T2828.1等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采用一次抽样方案。交收试验的分组,试验项目、合格质量水平、检查水平,应符合标准规定。 若交收试验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应立即隔离,交给供方进行100%自查检验,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验收,再次交收试验只允许进行一次,并附有上次该批产品不合格的数量及原因的简要说明。若再次提交该批经检验后不合格,则应停止交收,此时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批产品的办法。 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 9.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9.2检验和试验管理程序 9.3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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