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在全球经济疲软的情况下,监管仍然没有手软。2018年,证监会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39%,罚没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28%;沪深交易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董监高的人次分别为:55例、134例,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监高8例。 不少董监高在接到监管下发处罚预通知时,耳根发热,呼吸急促,脸色逐渐红润有光泽: 面对监管处罚,董监高有申辩的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监管对象的违规事实、监管对象的申辩理由及其采纳情况、决定实施的纪律处分及其适用理由、适用规则。对于可以申请复核的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告知监管对象申请复核的期限及相关要求。 根据《深交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本所业务部门认为需对当事人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向其发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应当载明违规事实、拟实施的纪律处分及简要理由,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面对监管处罚,董监高最常用的申辩理由是
监管部门采纳了哪些理由,驳回了哪些理由? “…上述人员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法定的保证责任,不知情、未参与等事项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我局认为夏某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未参与公司决策与未获得报酬不能否定其监事的高管身份及其承担的监事职责。” “我会认为:…第四,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占违法减持的数额比例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于凯某从轻处罚的请求,我会酌情予以采纳。” 信公商学院重磅推出《董监高申辩案例及分析》课程,该课程汇集大量董监高申辩案例,并以案例为警钟、以案例为明镜,对或成功或失败的案例进行拆解分析。 每一个董监高都应该了解:
上市公司董办人员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更多专业课程,助力董监高规范履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