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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纠纷实务指南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19-03-12


作者|李昀锴(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微信号:liyunkai680713)

*本文经授权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其供职机构及「高杉LEGAL」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方面的保护逐渐提上了新高度,比如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2017)中对于网络游戏服务商的法律义务提出了新要求,要求设置身份认证系统、防沉迷措施、禁止提供服务时间等制度。

但是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身份注册网络游戏并进行大额充值的案例依然多次发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未成年人大额充值行为是否有效,如何对该类纠纷进行举证及答辩,我们将根据相关司法实践予以总结。

一、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的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2017)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合同法》(1999)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根据前述规定,在未成年人充值游戏争议中,对其行为的有效性需要结合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和充值金额进行个案分析。如果未成年人对游戏的充值金额较小,比如在一两百元范围内,主要来自于零花钱,可以认定该行为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但如未成年人出现大额充值(如充值金额达数万元),则应认为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该充值行为无效。

但该问题在理论上虽然简单明确,在网络环境中却表现的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网络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并不见面,未成年人为了规避防沉迷措施等经常会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进行注册,网络游戏提供者作为交易对方通常难以通过网络信息来认定消费者是否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符合的行为能力。特别是《电子商务法》(2018)在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情况下,在48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故如要推翻该推定,应由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未成年人大额充值的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并不在于法律适用问题,而往往在于监护人是否具有相应证据证明未成年人为充值行为的实施者。是否能够找到有效的查明思路,是该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更关注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案件的举证查明思路

如前所述,在未成年人的大额充值案件,关键的争议会集中在监护人能否证明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没有经过其同意或追认。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及相关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是否能够认定相关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在实践中可以关注如下方面进行举证及答辩:

(一)当事人陈述相关事实

按照《民事诉讼法》(2013)第63条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在未成年人充值纠纷中,一般监护人能够直接提供的证据为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陈述,在实践中体现为未成年人的出庭证言、视频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未成年人的检讨书等形式。由于该证据为当事人直接进行的陈述说明,与案件争议本身的关联性较强,很多法院也会在考虑案件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予以采信。

比如在曾某与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桂0103民初1904号)中,法院认为:“结合曾某亲笔所书的情况经过,法定代理人古乙筱茹关于从不玩网络游戏的陈述,游戏截图显示的虚拟装备赖以交易的商品货币‘钻石’的充值价格与古乙筱茹信用卡交易的金额相互吻合的事实,以及原告方可使用账户登陆游戏的事实,本院采信原告曾某亲自使用该账号操作游戏,并使用其母古乙筱茹名下信用卡交易游戏虚拟装备的事实。”

(二)游戏账号的控制权可以作为重要事实予以考虑

在许多未成年人充值纠纷中,监护人往往并非该游戏的玩家,不掌握该游戏的实际账号及密码。为此,可以通过证明账号控制权人的方式证明其为未成年人注册使用。

比如,在账号注册的时候一般会提示用户设置找回密码问题,如“我的宠物的名字”“我的妈妈的生日”“我就读的第一所学校”等问题,通过该问题的答案可以确定其账号注册时当事人身份。比如,在某些游戏里可以通过QQ软件等第三方软件登录,如果相关QQ社交页面信息显示其使用者为未成年人,也可以推定其为游戏账号的控制权人。

实践中,相关当事人也经常采取该思路证明其主张。在李花与王迪、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017)粤0113民初3284号),原告认为,根据转账记录显示,原告李花的两个支付宝转账至华多公司购买多玩金币分别534400元、178000元,通过原告李花的支付宝转账给其未成年同学为其168XXXXXXX账号代为购买多玩金币共218700元,通过手机微信转给其未成年同学为其168XXXXXXX账户代为购买多玩金币181503元。如果按照常理推论,未成年人监护人与其同学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经济往来关系,也不会委托其同学进行代充值,故该账号实际控制权应推定为该未成年人。

(三)未成年人充值行为可以通过产品消费记录确认

对于未成年人的大额充值行为,实践中主要为未成年人利用监护人的手机操作,该充值行为可能集中于某几天内,充值金额发生的较为集中。监护人往往是根据消费提示了解到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故相关消费记录可以证明相关账号的实际使用行为是否获得许可。

比如,在李花与王迪、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2017)粤0113民初3284号)中,消费记录便成为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华多公司认为,涉案银行卡消费后会向绑定手机发送短信提醒,而本案的充值消费,历时2个月,有几十上百笔。在此期间内,李花应注意到短信,且其本人也使用该支付宝和银行卡进行转账和消费,短信的通知会显示银行卡账户的余额大幅减少,如果李花不同意这些充值消费的话,应当立即查明并制止。另外,支付宝交易记录显示李花本人平时有网络支付习惯,其对于网络交易注意能力明显是很高的,不可能对于其支付宝账户发生过这么多的交易消费不知情。为此,推定其应知情并且是允许的。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认可了华多公司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游戏行为可以揭示使用者身份

对多数玩家而言,电子游戏提供的虚拟世界的体验,同时也涉及到现实世界的交互,玩家的游戏行为也可以在纠纷中作为识别身份的参考因素。比如,游戏内需要玩家自行决定游戏昵称、与其他人结为好友、加入游戏公会等,相对而言未成年人的游戏好友很多为学校同学等,通过好友等信息可以体现出玩家的年龄特征。另外,从时间上来看,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主要体现为周末、假期或者工作日的晚上,具有较强的规律性,可以作为辅助证明因素之一。

比如,在宋传扬与上海熊猫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2017)豫0102民初7661号),原告提供了郑州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原告母亲自2017年1月2日至6日工作期间均在公司上班,拟说明其没有时间对游戏进行充值消费,该行为是未成年人利用手机完成。

(五)根据产品消费对象等情况说明

对于游戏产品而言,根据游戏情节设置,玩法要求等,其游戏本身具有特定的玩家群体,比如《摩尔庄园》游戏针对的游戏玩家主要是未成年人,《奇迹暖暖》主要针对的是女性群体,《热血传奇》类改编游戏针对的主要是中年男性。对此,如果未成年人消费的游戏产品与其可能的目标玩家群体存在明显的差别,也可以成为游戏公司的有效抗辩理由。

比如在姜丽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8)黑0603民初4号)中,被告快手公司作出如下抗辩:“ID493701207在快手上的全部内容均是成年女性秀身材,用户ID607577520在快手上的消费并不是一个年仅九岁孩子的行为,按一个九岁孩子的智力程度、发育程度、观看对象、兴趣爱好、与连续观看一位成年女性秀身材的行为严重不符,该消费行为不是齐子杰的行为。”法院在结合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没有认可原告所称的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进行。

其他辅助判断因素:除前述证据外,在此类纠纷中,法院也有可能考量其他案件相关因素。比如之前新闻报道,有个10岁的白血病男孩将家中为其准备的十五万元救命钱都在游戏内充值消费。我们理解,此种背景情况下,为游戏支付的费用可能不符合该家庭中监护人的利益需求,监护人也不会贸然进行该等冲动消费。因此,如果监护人能提供医院诊疗、家庭储蓄及异常游戏充值等证明,法院可以要求游戏公司返还该等充值金额。

三、未成年人充值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总则》(2017)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该规定,如未成年人未曾获得监护人的许可或追认,其充值行为无效,对于该充值过程中的金额,应予以返还。但是如果各方都有过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我们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考虑返还充值金额时应考虑到如下因素: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未成年人的注册、充值行为是否进行合理控制;

(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对其网络支付方式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

(3)网络游戏服务商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

(4)相关充值金额是否已经实际消费等。

在实践中,郑州中原区法院曾在宋传扬与上海熊猫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中,针对各方的实际过错对其返还金额的比例进行了精彩的分析,本文摘录如下,以裨益读者:

“需要指出的是原告作为在校小学学生,应当将精力和时间主要用到学习和有益事情之上,其盗用家长银行卡的行为,已越过未成年人正常行为的界限,应当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和坚决禁止。法定代理人对此应当加强教育、引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原告接触与银行卡类似的贵重物品和信息,促使原告树立正确的观念和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成长习惯。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疏于教育管理,对此也应做好自我批评和吸取教训。由于目前还存在大量的未成年人不当使用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手机、资金进行网络游戏的现象,因此被告作为专门经营网络游戏的企业,具有法定义务和较大的社会责任,应当加大技术投入,设置有效的识别、验证、阻拦、预警等系统,避免此类现象发生。”由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对相关损失自行负担三分之二,被告向原告负担三分之一。

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不仅是家长的责任,也是网络游戏服务商和社会的共同责任。笔者认为,与其在案件发生后讨论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更重要的是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减少该类争议的发生。目前,我们欣喜地看到腾讯公司、网易公司已经推出腾讯游戏成长守护平台和网易家长关爱平台等系统主动履行了更高的保护要求。特别是近期腾讯公司推出了儿童锁认证,要求13周岁以下未成年新用户在只有其监护人完成认证“解锁”后(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亲子合照、视频认证)才能进入游戏,该模式将会有效的减少未成年人的非理性消费问题。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游戏服务商认同并加入该行列,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付出足够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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