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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评论: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矫治和防范才是重点

 一利阳光故事会 2019-03-14

摘要

中青评论

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既要规避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风险,也要兼顾罪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未来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

其中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也就是说,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怎样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不用负刑事责任,在14到16周岁时,除非是重大犯罪,否则不追究刑事责任。这规定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却在现实中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近几年,一起起“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在舆论场掀起波澜。去年年底,湖南12岁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持刀将母亲杀害的案例,又给这一问题画上了血淋淋的一笔。更尴尬的是,面对如此人神共愤的犯罪事实,因为他不满14岁,就只能将其释放。法律规定,面对这种情况,一般是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而人大代表们提出“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至12岁”的议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考量,希望通过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来制衡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这一议案的初衷可以理解,但问题是,降了之后,真的能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全面且有效的托底吗?

罪错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无论是把罪错未成年人当成普通犯人一样关起来,还是直接放入社会,让他们回归学校和家庭,恐怕都不是最恰当的做法。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既要规避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风险,也要兼顾罪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未来发展。

其实,问题的症结不光在于刑事责任年龄划定在几岁,更在于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矫正和监管层面。目前在这一层面上,还是相对不健全的,甚至存有一定空白。所以,现在需要从司法体系和社会机制两方面入手来弥补漏洞。

具体的践行路径已体现在一些人大代表的议案中。比如,建立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建立少年法院,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盘活现行法律规定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等等。这些建议的本质,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危险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平衡。

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在今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所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和社会化要紧密结合。现在,社会上也有收容教养场所,以及工读学校,但由于现实的“不强制性”,它们大多沦为鸡肋。为了对未成年人进行真正意义的保护,不妨可以重新启用这些场所和学校,重申法律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权力。

让法律介入,还要改变现在“家长自由选择罪错未成年人去留问题”的现状。一旦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成立,必须强制将其带入特定场所进行矫治。至于具体的年龄,还有矫治的规范性和科学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明晰。

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的困局,也不能完全寄托于法律和社会机制托底的矫治工作,还要注重防范工作。比如,做好普法工作,提高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真正明晰法理界限。这些具有“防患于未然”意义的工作,显然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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