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满却遭公司辞退,上海的孙先生要求公司赔偿两个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孙先生进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月,转正后工资9700元/月。入职两个多月后,公司向孙先生发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几天后,孙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元。经裁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近8千元的工资差额和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孙先生能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之后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公司认为,合同中写明试用期工资97000元/月系笔误,之前两个多月一直按9700元/月的标准发放工资,孙先生从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差额。此外,公司认为孙先生在试用期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合同中试用期工资97000元是否有效?
公司是否可以以孙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
在审理本案中法院发现,公司虽提供了孙先生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故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孙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系违法解除。综上,浦东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孙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30元,同时,无需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孙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用工有风险,解除要谨慎。用人单位需要 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将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建议用人单位聘请律师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法律指导,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大有裨益。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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