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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为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挑刺

 百战归来 2019-03-20

正文

最近,《安全生产法》修订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认真吸收了过去几年安全生产改革发展的好做法、好意见,比如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写入了《安全生产法》;要求“街镇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将安全生产责任险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提出“有关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这些都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痛点”,其修改得到了广大安全从业人员的广泛赞誉。

但是,也应该看到,这版《安全生产法》是在机构改革后修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机构从安全监管到应急管理转变的要求,更多的关注新机构改革后的现实需要和急迫需求。总体来讲,这次修改幅度比较小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玫瑰花虽然很美,但是还有一些“刺”需要挑出来。

在修订稿的第三条,对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这样描述的,“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而对于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政府组织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什么是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笔者认为,就是企业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具体就是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也就是说,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排除隐患,并对此负责。当前,企业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边界不明确,哪些是企业负责的,哪些是政府的,说不清楚,特别是把政府监督检查与企业隐患排查混淆起来,认为政府监督检查就是到企业排查隐患的。而且,这些混淆很多时候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自己就是始作俑者,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相关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的通知,其中必有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求,发现安全隐患多少处、消除安全隐患多少处。现在流行的“四不两直”就是“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笔者对于前面的“四不一直”很认同,打破了过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但是对于“直插现场”还是有看法的,直插现场只关注现场隐患,就是向外界宣示安全监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就是排查隐患的。所以,在安全监管时代,安监局经常被叫做“安检局”,整个社会都认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是安监局的主要工作。

过去,企业发生事故,追究不少政府安全监管人员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未到企业检查,企业发生事故,该做的“隐患排查”未做;去企业检查未发现隐患,企业发生事故,属于该发现未发现,是监督检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也要求企业排除,但是还是引发事故,是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其核心内容就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有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职责。本次修订稿对于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其含义不明确,及时处理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消除呢?还是督促企业消除呢?我觉得两种理解都可以。不出事故则已,一出事故必然归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没有消除该隐患,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相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笔者认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监督,是督促、是检查,不是代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也可以用十二个字概括,那就是“安全督促、企业服务、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法》修订稿里,在法律责任中,对安全隐患处罚、事故责任追究等有相当大的篇幅,但是对于安全督促,对于企业服务,基本上没有提,整个《安全生产法》还是一部隐患治理法,法律责任大部分讲的是对企业隐患、事故的处罚。监督检查不能只关注现场。企业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关键是企业建立起一套包括隐患排查在内的长效机制。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检查中,要对照《安全生产法》,重点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日常记录等台账、电子记录的检查,比如隐患排查、安全投入、日常检查等记录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再辅之以到现场的检查,对台账记录进行验证,能够更全面地掌握企业情况。建议《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对这些日常工作不落实、机制不健全行为的罚则。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只是执法,还要包括服务,比如在广州高新区、开发区、黄埔区3年前就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和企业的政企互动,在落实监管清单的基础上,主张监管人员对企业开展24小时在线服务,解决发展中的安全生产问题,把服务挺在前头。对于安全督促,也把内涵扩大和延伸了,以往的督促就是现场监督检查,现在的督促除现场外,还包括线上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各项具体内容,包括标志标识、新的工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等等,效果比唯一的现场监督检查显然更好。

基于以上分析,尽管《安全生产法》修订较为仓促,还是建议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责任进行明确,把政府监督检查和企业隐患排查区别开来,完善政府监督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内涵,让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发展方向越来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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