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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系列4:侦查活动监督的价值

 anyyss 2019-03-21

侦查活动监督的价值

1.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促进侦查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刑事诉讼法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杆。而刑事诉讼法治化的核心和关键是侦查法治化。

对侦查活动开展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也是我国监督制约侦查权的主要途径,其目的就是保障侦查权沿着法治轨道运行。

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对侦查行为的监督,有侦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自我监督的实质是自律,不符合近代以来权力制约的基本原理,靠自律防止权力滥用难以实现。

审判监督的范围窄,而且只限于审判阶段的证据合法性监督,并不介入审前程序。

法律监督范围广,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特别是审前阶段,检察机关是监督侦查合法性的唯一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严把侦查法治关,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和错误,规范侦查取证行为和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及时、准确、有效地追究犯罪,确保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程序中得到正确实施,确保侦查权依法公正行使,有助于实现侦查活动的法治化。

2.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也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保障人权首要的就是要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其次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权是一种行政色彩浓厚的强权,在性质上表现出很强的封闭性、垄断性、强制性、追诉性,天然具有扩张性和侵犯人权的危险性。相对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极易受到侵害。为了保障人权,必须严格控制和约束侦查权。

我国的侦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法律仅对少数违法侦查行为设置了法律后果,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没有法律后果,而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

因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7条、第117条赋予其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的权利,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侦查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进而通知侦查机关纠正。这时的侦查活动监督,不仅仅是监督,还是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

救济性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合法权利,有利于真正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

3.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一种公共产品。人民养活司法人员,就是希望司法人员为社会提供公平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事实认定要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要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要符合程序公正。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司法公正的源头。侦查违法行为首先有损程序公正,严重的会造成冤假错案,极大地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强化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促使侦查权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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