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税收政策调整,都会冒出来形形色色悚人听闻的“专家解读”。 这不,从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网络奇文又出现了,并且迅速流传: —————————————————————— 这篇文章,看似数据充实,推理严密,实则偷换概念,暗设陷阱。 “砖家”很危险,求知需谨慎。 —————————————————————— 【本人的学习理解】 所谓“降税3%≠降价3%”,错在故意混淆企业收入、利润与增值税销项税、应交增值税等的关系。 增值税是价外税,理论上,税率下降并不直接影响收入(不含税收入),只影响现金流。 无论应交增值税是增加还是减少,对企业来说都是代收代付,最后都要申报纳税,上缴国库。 那么,税率下调,企业合同价格到底应该如何调整呢? 以税率下降3个百分点为例,合理的价格调整,可分两种情形处理: 1.如果以不含税价签的合同,则只降税(指增值税销项税,而不是应交增值税)3个百分点,不降价(不含税价); 2.如果以含税价签的合同,则先按原税率价税分离,再按新税率重新计算,还是降税3个百分点(指增值税销项税,而不是应交增值税),不降价(不含税价)。 两种情形,从客户方支付现金流的角度,都是按不含税价计算降了3%的增值税。 至于企业应交增值税变化,还要看企业进项税的构成及变化情况。 假设进项税对应的购进项目结构不变,进项抵扣税率同步下降,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也同步减少(即文中引用案例税率降1%应交增值税减少100元),应交增值税减少引起税金及附加减少,税金及附加减少引起企业利润增加。 利润增加的金额,不是应交增值税减少的金额,而是税金及附加减少的金额,因为,税金及附加是价内税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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