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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必看:司法会计鉴定不能鉴定啥(4)——超领域鉴定事项或内容归纳

 anyyss 2019-03-23

今天是“司法会计鉴定不能鉴定啥“最后一讲,归纳一下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中的哪些超领域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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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超领域鉴定,是指超出司法会计鉴定所能够解决的问题之领域外,启动、受理鉴定或在鉴定中判断问题的情形。

超领域提出、受理、处理鉴定事项,通常是由于诉讼主体及司法会计鉴定人不熟悉司法会计鉴定原理所致,也有些情形中则是受到不良司法会计鉴定理念的误导所致。超领域鉴定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会是:

一是,“鉴定意见”可能引发错案;

二是,鉴定意见不被采信;

三是,司法会计鉴定流于形式。

以下列出的一些常见的超领域鉴定的情形,其所在司法实践中阻止或给予纠正。

(一)与涉案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

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法律问题,是指财务会计行为所涉及的民事、刑事等实体法律属性问题的确认问题,主要涉及财务会计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判断、财务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等。例如:要求司法会计鉴定人确认某笔款项是否为某人非法占有、某人非法占有了多少公司财产、某财务行为给某财务主体造成了多少损失、某项涉案经济活动的责任人是谁等等。

(二)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或检验)已经解决或能够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

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检查(检验)可以查明的诸如资金流向、资金下落、资金流转过程、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进行了会计处理等财务会计问题。例如:资金流向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检验)解决,如果资金流向涉及到复杂的往来关系时,才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财务往来结果及其构成等财务会计问题。

(三)财务凭证内容真实性的识别问题

根据司法会计假定理论以及财务会计资料识别分工理论,此类问题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解决。

(四)财务会计资料证据中的形象痕迹的识别问题

根据财务会计资料识别分工理论,此类问题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和痕迹专家解决。

(五)财务会计行为所涉及的意识痕迹、心理活动的识别问题

在诉讼中,意识痕迹通常是通过询(讯)问加以提取和固定,形成证人证言或口供。由于意识痕迹不存在于财务会计资料之中,因而无法通过司法会计技术检验获取,这类痕迹的识别问题也就不能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财务会计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是指其在为某项财务会计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活动,如:行为目的、行为动机、主观心理状态等。由于人们的心理活动确认本身就需要依靠大量的外部行为、行为结果所形成的各种痕迹进行分析才能确认,其识别问题也就不能仅通过检验财务会计资料所获取的信息加以解决,所以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

(六)财务会计错误的责任人的确认问题

财务会计错误责任人通常是指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具体行为人(自然人)的确认问题。财务会计活动责任人的认定通常需要采用自由心证方式认定。当然,司法会计鉴定人在鉴定中会看到一些行为人的签名等事实,但仅根据这些事实确认责任人则带有推测性质。

(七)需要通过自由心证途径解决的涉案财务会计问题

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中,有些只能通过自由心证途径解决。所谓自由心证,是指在确定证据的取舍和案件事实的判断时,由诉讼主体自由地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良知来确认案件事实的方法。诉讼涉及的大部分事实的认定都需要自由心证的原理进行——司法鉴定是个例外,司法鉴定需要按照科学技术方法来确认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八)因缺少必要的检材而无法解决的涉案财务会计问题

首先,如果缺乏必要的检材,显然不具备司法会计鉴定的前提条件——资料适用、资料科研征得司法会计假定,这种情形中客观上并不具备解决相关财务会计问题的条件;其次,如果缺少必要的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人便无法通过技术检验获取解决涉案财务会计问题所需的信息,因而无法得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上列问题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并非是说司法会计鉴定对诉讼中认定上列问题没有任何意义。事实上,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取得鉴定意见对解决上列某些问题会有所帮助。

最后,给出两个司法会计鉴定人不能触碰的底线:司法会计鉴定事项不能是法定定性问题和需要自由心证确认的财务会计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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