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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代开劳务费发票税务机关是否预扣个税

 刘刘4615 2019-03-24
问:我公司是广西省一家培训机构,经常需要向外聘授课老师支付课酬,请问老师们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是否预扣其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是否需要预扣预缴老师的个人所得税?
个税:代开劳务费发票税务机关是否预扣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规定,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支付授课老师的劳务报酬,个人去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扣其个人所得税,由你公司按规定预扣预缴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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