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提供了劳务需要代开发票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个困惑,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后,需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提供的劳务属于劳务报酬,应当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是经营所得不用办理代扣代缴。因此,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很有必要! 我们之所以要区分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是因为二者的个税缴纳方式不一样。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作为支付方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经营所得,支付方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人就说了,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我就是没扣个税会怎么样?猪哥还是把征管法的规定给你读一遍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款不用扣缴义务人承担,但是罚款少不掉。 好了,既然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那么我们怎么知道这项劳务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呢?在实务中,因为是代开发票,更多的是税务机关去判断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作为财务人员,拿到代开的发票又该怎么判断呢?猪哥教大家两个比较实务有效的方法: 1、看发票 2019年新个税发实施以来,各地都出了相关细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因此,我首先看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有些地方不一定标注在发票备注栏,但无论何种形式,都是在提示你需要支付方自行代扣代缴个税。 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字样,是地方性执行规定,因此是否备注要看代开发票所在地区的税收法规规定。 像深圳地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除了深圳地区,青岛、内蒙古、天津、湖南、广西、黑龙江、江西、厦门、海南、安徽、青海、江苏、湖北、云南、山西、重庆、四川等地区都有此规定,但不限于上述地区,大家可以查一下当地规定。 2、看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 由于不是所有地区,都会在代开发票的时候,备注个税代扣事项,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向代开发票人索要《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确认一下,因为如果是经营所得,通常在开票的时候就需要按“经营所得”项目预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记录会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体现出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项目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那你觉得个人自行申报的可能性会很大吗?经营所得又没有扣缴义务人,所以,税务机关通常会在为其代开发票时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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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需要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先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将纳税人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为“其他”,再进入“综所得申报”模块,点击“收入及减除填写″,选择“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报酬、其他连续劳务)”项目,点击“填写”后录入相关的纳税人收入信息,税款自动计算后点击申报就OK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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