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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个人代开的发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诸葛会税 2020-09-08
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何区分?
怎么判断要不要代扣个税?

 自然人提供了劳务需要代开发票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个困惑,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之后,需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提供的属于劳务报酬,应当代扣代缴个税,如果是经营所得不用办理代扣代缴。因此,区分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很有必要!



01
税法如何规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的第六条,明确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首先,如果个人成立了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并以了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名义提供劳务,那么肯定是经营所得了。

再有就是,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也没什么问题。

其实最难的就是,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这里有些就和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重叠了。


02
如何区分?

劳务报酬所得是强调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强调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其实对于“劳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税法无明确规定,也因此产生了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如何区分的困惑!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说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猪哥认为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理解:

        1、经营所得强调“依法

经营所得中的个人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前提是依法,怎么理解?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很多经营事项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这里“依法从事”的实际含义是:依法办理执照后或者按照相关流程从事。例如,医生个人想办一个诊所,需要先行向工商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然后向区县级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申请《医疗卫生执业许可证》,然后到工商局、税务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这样下来,已经是个体户了,那肯定是经营所得的范围了。

现实中,就是有人选择不办理营业执照,不是不可以,最多是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而已。

但是就是有些活动,不一定就需办理营业执照,例如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恰恰都出现在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范围里。

        2、经营所得离不开“经营

猪哥认为的“经营”,就是需要投入,例如雇佣员工支付工资,购买原材料等等,典型的就是建筑业的包工头。而劳务报酬通常不需要外部资源的投入,个人独立就能完成。

对于二者的区分,各地税务机关实务中比较主流的做法是,按照是否已经办理经营证件为准,没有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取得营业执照的,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

例如,深圳市税务局曾在12366上答复,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如果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如果个人与公司具有劳动雇佣关系,在未单独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的情况下,取得的此笔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如果单独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刚刚上面啰嗦了那么多,没有根本性的解决问题,因为确实存在争议。有争议,没关系,我们应积极的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03
实务中如何判断?

我们之所以要区分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是因为二者的个税缴纳方式不一样。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作为支付方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果是经营所得支付方就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人就说了,如果劳务报酬所得我就是没扣个税会怎么样?猪哥还是把征管法的规定给你读一遍吧。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款不用扣缴义务人承担,但是罚款少不掉。

好了,既然劳务报酬所得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那么我们怎么知道这项劳务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呢?在实务中,因为是代开发票,更多的是税务机关去判断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作为财务人员,拿到代开的发票又该怎么判断呢?猪哥教大家两个比较实务有效的方法:

         1、看发票

2019年新个税发实施以来,各地都出了相关细化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因此,我首先看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有些地方不一定标注在发票备注栏,但无论何种形式,都是在提示你需要支付方自行代扣代缴个税

发票备注栏是否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字样,是地方性执行规定,因此是否备注要看代开发票所在地区的税收法规规定

像深圳地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除了深圳地区,青岛、内蒙古、天津、湖南、广西、黑龙江、江西、厦门、海南、安徽、青海、江苏、湖北、云南、山西、重庆、四川等地区都有此规定,但不限于上述地区,大家可以查一下当地规定。

         2、看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

由于不是所有地区,都会在代开发票的时候,备注个税代扣事项,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向代开发票人索要《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确认一下,因为如果是经营所得,通常在开票的时候就需要按“经营所得”项目预征个人所得税,这个记录会在《税收缴款书》(完税凭证)体现出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营所得”项目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那你觉得个人自行申报的可能性会很大吗?经营所得又没有扣缴义务人,所以,税务机关通常会在为其代开发票时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面的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就是经营所得的。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即使发票备注了“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你还是不放心,也可以获取《税收缴款书进行确认,上面就不会有经营所得的个税了。下面的发票就是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缴款书也没个税缴纳记录。


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需要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先在人员信息采集模块”将纳税人的“任职受雇从业类型”选择为“其他”,再进入“综所得申报”模块,点击“收入及减除填写″,选择“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劳务报酬、其他连续劳务)”项目点击“填写”后录入相关的纳税人收入信息,税款自动计算后点击申报就OK了。

实务中可能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个人在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的时候,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也会按一定比例预征个税,但是企业还需要进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申报。这个税务机关预征的个税相当于开票预缴的个税,支付方在申报的时候可以作为已缴税额进行抵减,再按应补税余额进行缴纳个税就可以了。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毕竟预征个税不符合税法的全员全额扣缴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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