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减政策出台后,本人看了一下最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感觉主表和以往没啥变化,加计抵减的税额在附表四第二部分中反映。 可这部分加计抵减的税额在主表哪里反映啊?当时我觉得主表没啥变化,应该在第23栏次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入,和金税盘抵减税额一致。 这么填写也行,只是我再一次失策 今天认真看了一边填表说明,原来是在19栏次反映,真的很隐蔽,看看19栏次 19栏次应纳税额等于11-18,而11栏次为销项税额,18栏次为实际抵扣税额,18栏次并没有包括加计抵减的部分,那19栏次怎么又包括加计抵减进去的?一起看看税务总局的填表说明吧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2.其他纳税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看明白了吗?申报表主表上虽然显示的19=11-18,但是实际上对于享受加计扣减的纳税人实际上应该是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真的让人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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