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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案例浅析

 左岸金戈财税 2022-11-21 发布于广东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

1.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关键点解析:

1:怎么理解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表一:

月份

3

4

5

6

7

8

9

情况1留抵税额

25

40

30

20

26

27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5

1

2

60

情况2留抵税额

25

40

30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1

2

3

60

情况3留抵税额

25

40

30

26

27

28

29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1

2

3

4

情况4留抵税额

25

40

25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0

1

2

3

60

 增量留抵税额计算为 :每月留抵税额,减2019年3月(增值税所属期)留抵税额计算的结果。

表一说明:

以上四种情况,只有情况二满足政策条件,其他都不满足政策条件。情况二每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而且9月增量抵扣税额为60万,也不低于50万元。情况一是六月份增量留抵小于0,情况三是9月(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小于50万,情况四是5月增量留抵税额等于0,不符合条件。

同时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这一条也就是,办理免抵退税后,政策(2345)满足后,主要是政策第一点,就是说办理免抵退税后,如果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那么也可以享受此政策。

2:自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也就是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不能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二:怎么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解析:

1:进项构成比例怎么理解?

首先进项构成比例期间是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其次进项构成比例用工时表达为:进项构成比例=【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

甲企业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条件,其全部进项税额构成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35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8万,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5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万。则进项构成比例=(35+8+5)/(35+8+5+2)=96%

2:增量留抵税额怎么计算?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表一中情况二,9月留抵税额为85万,增量抵扣税额为60万。

结合政策解析12,我们可以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带入上例数据,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96%*60%=34.56万。

3: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怎么理解?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这一点怎么理解?

如表一中情况二,9月留抵税额为85万,增量抵扣税额为60万。结合政策解析12,我们可以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带入上例数据,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96%*60%=34.56万。也就是9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85万,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34.56万。那么9月还有留抵税额50.44万。但是这个9月已经在此次计算中列入了(4-9月),下次计算享受政策只能从10月开始,比如10-次年331日连续6个月,计算是否满足条件。

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案例解析

案例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941日之前成立,满足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又满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3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25万,其他各种增值税留抵计算如以下四月份计算例子。(本例只是将新政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放在一起学习,不代表只有满足增值税加计抵减才能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具体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计算每月留抵税额。

四月

2019512日申报四月所属期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为600000元,当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为1000000元,计算当期应缴纳增值税。

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600000-1000000=-400000

第二步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00000*10%=100000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100000+0=100000

第三步计算实际应纳增值税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本期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00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其他月份类似计算。

月份

3

4

5

6

7

8

9

留抵税额

25

40

30

26

27

28

85

增量留抵税额


15

5

1

2

3

60

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构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350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项80万,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50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万。则进项构成比例=(350+80+50)/(350+80+50+20)=96%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带入上例数据,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96%*60%=34.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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