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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了:降税率加计抵减飞机票等195问(总局及各地方税务)二

 hzgscrs 2019-03-31


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14问)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相应地,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8.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什么?(海南税务)

答: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39.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凭哪些发票抵扣增值税?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0.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湖北税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湖北税务)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实际发生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并取得2019年4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42.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客票的,如何判断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执行日期?(湖北税务)

以客票上注明的运输服务提供日期判断。票面注明服务提供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43.是否只有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客票,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答:是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目前暂允许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4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哪些种类?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4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4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4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铁路车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49.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申报?(湖北税务)

纳税人应根据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分别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票的,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三)本期用于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合计,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

四、加计抵减(51问)

50.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51.符合哪些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湖北税务)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1】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1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2】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2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3】某物业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提供物业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该纳税人从2019年4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52.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

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53.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什么?(海南税务)

答: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三)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2019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应按照以下方法区分处理:

1.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2.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经营期满3个月以后,再按照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只包括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可参与计算。例: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新成立的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加计抵减政策按年(指会计年度,下同)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可调整。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一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五)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5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55.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期限上有什么规定?(海南税务)

答: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是指2021年12月31日。

56.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5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每年都提供声明么?

答: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2019年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该政策,如果符合规定,需在适用政策当年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5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5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0.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61.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62.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63.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64.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海南税务)

答: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

(二)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

(三)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因此,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同步调减;

(四)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6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66.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67.加计抵减额如何计提?(湖北税务)

(一)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68.加计抵减额如何抵减应纳税额?(湖北税务)

第一步,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一)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69.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抵减?(海南税务)

答: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纳税人应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余额计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然后再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二)如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进行比较。应纳税额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71.纳税人购进娱乐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抵减么?

答:不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7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73.2019年4月后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74.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7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7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8.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计提的加计抵减额的,如何抵减?

答: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79.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湖北税务)

(一)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80.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8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82.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83.2019年4月后新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4.2019年4月前成立的企业,从什么时候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5.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86.截止2021年12月31日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仍存在余额的可以继续使用么?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87.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8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如何核算?(湖北税务)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政策执行到期后,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8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湖北税务)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无须报送其他资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时,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符合条件的,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9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加计抵减的税额如何进行申报?(湖北税务)

加计抵减的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五、期末留抵退税(23问)

91.2019年还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么?

答: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92.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93.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还需要哪些条件?

答:除增量留抵税额要求外,纳税人还需同时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四个条件。

94.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计算?(湖北税务)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一)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95.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96.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97.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98.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99.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100.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101.如何计算当期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02.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103.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04.纳税人销售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么?

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增量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05.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和出口退税如何衔接?(海南税务)

答: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的,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要进行有效衔接。

(一)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二)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应将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对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106.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0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0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109.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1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111.纳税人何时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湖北税务)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12.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湖北税务)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条件进行判断,增量留抵税额仍然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已计算退税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113.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后应注意什么?(海南税额)

答: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纳税人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的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可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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