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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要坚持“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制度这一顶层设计

 free-flight 2019-03-27

(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办举行2018年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情况发布会。

这是我们行政复议圈子的人所关注的。我也将用几篇文章来解读自己的看法。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2018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25.7万件,办结22.4万件。

对比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审结一审行政案件25.1万

目前看,行政诉讼数量较行政复议更为群众的首选。正如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介绍,2018年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68.4%的案件当事人没有选择行政复议,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当年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中,34%又进入了行政诉讼程序。这说明,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继续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公信力还需要不断提高。

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指出:作为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制度,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根据群众和企业的申请,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相比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最大的特点是“公正高效、便民为民”。

这是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精辟认识。

我们要承认在我国,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建立起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审理机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等机制方面所固有的缺陷,再加上有些地方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以及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使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存在诸多质疑,其直接结果就是在行政纠纷的解决方面,出现了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相反局面。

要对行政复议进行研究,首先要弄清楚行政复议的性质。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之争,可谓由来已久,各种观点见仁见智。

在行政复议性质的争论上,行政说、行政救济说、行政司法说、司法说、内部监督说、权利救济说、纠纷解决说等观点之纷争非常具有代表性。

而这次司法部的内部监督制度无疑是正确的。行政复议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以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予以救济的一种方式。

作为内部监督的行政复议,其性质之定位在我国自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颁行以来,逐步成为主流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都清晰阐释了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性质,这是符合内部行政救济的特点的。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说明》中称,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具有重要意义。起草行政复议法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的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但近几年全国各地以行政复议规范化为借口,大搞类似于法院审判庭的行政复议庭,照抄照搬法院的司法化模式,硬生生将行政复议搞成了第二行政法院。这无疑是完全错误的。

如果将行政复议“司法”化,将会引起三个问题:失去行政权固有的优势,与司法权趋同;行政复议是建立在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权力联系基础上,规定司法程序没有用处;行政复议司法化将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成本增高。

行政复议的司法化,实际上是在照搬司法程序或者准司法程序,既失去了行政复议本身固有的优势,舍本逐末,又使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高度趋同,缘木求鱼。

但愿有关部门认真坚持“政府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制度这一顶层设计,将走偏了的行政复议纠偏回正轨上来。

如果搞行政复议司法化,何必这么浪费,直接在法院设立个第二行政庭岂不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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