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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的产品在包装及说明书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

 远航gkfbz47vej 2019-03-28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予标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在流通环节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经营了在产品及其包装、说明书上未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列入目录管理的产品的,是否可以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查处?如不能,是否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特此咨询,请予以解答,谢谢!

       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回复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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