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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没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

 江天无尘gcz8gp 2019-03-28

【关键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案例索引】

丁怀光、孙海峰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415号】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丁怀光因与被申请人孙海峰、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凡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4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事实与理由】 

二审认定丁怀光称其曾向出借其孙海峰他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前提错误。本案并不是审理丁怀光与孙海峰之间的全部借贷关系,丁怀光只是第三人,所以丁怀光没有对全部借款提供证据。二审法院扩大了对借贷关系的审查范围,导致判决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只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诉讼中依附于本诉当事人一方而存在,并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案中,丁怀光系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生效判决仅对林州建总公司及孙海峰向孟凡杨承担还款责任的方式及数额作出评判,丁怀光未承担民事责任,故丁怀光并无上诉权及申请再审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最高法:在没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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