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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没有对遗嘱进行鉴定,二审还能要求鉴定吗?

 护法人 2019-03-29

裁判思路

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在二审中要求对刘某6于2013年1月26日所立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但是,其没有提出新的合理的鉴定理由,故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在二审中要求对刘某6于2013年1月26日所立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请求,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

1、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女,1953年6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3,女,1955年10月3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4,女,1962年11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5,男,1959年4月5日出生。

2、案件事实

刘某5(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提交2013年1月26日及1996年12月22日的两份遗嘱予以证明。

2013年1月26日的遗嘱载明:'遗嘱,百年之后我名下房归次子刘某5所有。'(遗嘱见附件)遗嘱内容写在一张印有北京地税的笔记本纸张上,下方有刘某6的名字,经询问,刘某5表示自己的女儿在地税部门工作。

1996年12月22日的遗嘱载明:'我有房坐落在门头沟区某街×号院内,其中后边前院有南房三间、西房两间、小棚子三个,后院有北房四间、西房两间。刘某6、岑某1自愿在百年之后把院中所有产权给刘某1、刘某5兄弟二人共有。'下方有证人尹某、张某的签名和印章,有立遗嘱人刘某6、岑某1的名字。

案件审理中,刘某5提出对2013年刘某6所留遗嘱中刘某6的签名进行鉴定,但因未能提交足够检材,因此鉴定未能进行。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对2013年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询问,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表示没有必要对2013年的遗嘱进行鉴定。刘某5认可刘某6摔伤了胯骨,但2013年元旦时刘某6已经可以走路,有能力书写遗嘱,老人2013年7月参加刘某7婚礼时已经很正常了。

3、一审法院认为

刘某5提交的1996年遗嘱中刘某6、岑某1处分了某号院内的西房2间和南房3间,但二人在房屋被拆迁前已经通过与刘某1、刘某5、刘某2、刘某3分别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改变了西房和2间南房的归属,刘某6与子女协商房屋如何订立征补协议及征收补偿款时以行为改变了南房东侧1间及院内自建房屋的权属,因此1996年遗嘱中处分的房屋权属均已发生了变更,因此该遗嘱已经不具备法律效力。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虽提出2013年的遗嘱并非刘某6设立,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四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虽然提出遗嘱中关键字'嘱'、'房'、'惠'出现错误,遗嘱应当无效,但仍旧可以从上述文字外形上推测出文字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刘某6年纪较大,在设立遗嘱前曾经摔伤,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刘某6的书写能力,据此认定遗嘱无效或并非刘某6书写缺少足够证据,因此认定该遗嘱应为刘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 ...

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地块×楼×单元×号大二居室房屋的相关权利归刘某5继承;

... ...

4、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13年1月26日刘某6所立的遗嘱载明:'遗嘱,百年之后我名下房归次子刘某5所有。'的效力问题。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虽然在一审中提出遗嘱中关键字'嘱'、'房'、'惠'出现错误,遗嘱应当无效,但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遗嘱仍旧可以从上述文字外形上推测出文字的真实意思,考虑到刘某6年纪较大,在设立遗嘱前曾经摔伤,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刘某6的书写能力,据此认定遗嘱无效或并非刘某6书写缺少足够证据,因此认定该遗嘱应为刘某6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后,对刘某6所立的该遗嘱作出有效的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一审审理中,经征求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的意见,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均向一审法院明确表示:没有必要对刘某62013年1月26日所立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故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在二审主张遗嘱无效,其上诉中又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因此,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要求确认刘某6于2013年1月26日所立的遗嘱无效的上诉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在二审中要求对刘某6于2013年1月26日所立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但是,其没有提出新的合理的鉴定理由,故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在二审中要求对刘某6于2013年1月26日所立的遗嘱进行笔迹鉴定请求,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综上所述,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的全部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没有对遗嘱进行鉴定,二审还能要求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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