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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增值税改革热点问题全解析之降税率

 刘刘4615 2019-03-3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税率降低将会给纳税人带来实质性减税,为了帮助纳税人正确把握政策,正确开具发票、正确纳税申报,切实享受政策红利,规避涉税风险,小编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率调整的热点进行了梳理。

1、请问税率调整具体涉及到哪些行业?

答: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自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自4月1日起,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2、请问2019年4月1日后,企业是否还能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仍适用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补充知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判定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销售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

直接收款

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托收承付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赊销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的当天(无收款日)

分期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货物发出的当天(无收款日)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收到预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的当天

 2、 其他销售行为

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提供劳务

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视同销售服务

服务完成的当天

租赁服务

收到预收款当天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销售不动产

转让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金融商品转让

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视同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2019年4月1日后,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发票的,怎么进行申报?

答:申报表调整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1%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4、税率调整后,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对于凭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专用发票注明金额╳9%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5、购进农产品按10%抵扣进项税额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比如,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答: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凭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答:凭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辽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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