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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架飞机是否该按暂时进境征税?

 songsgt 2019-03-30
2019年03月11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王冬生 

实务中,纳税人难免与海关等执法部门产生涉税分歧。此时,彼此有效的沟通,会成为化解涉税分歧的关键。本报邀请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冬生通过一则具体案例,分析如何与海关等执法部门有效沟通,在共同尊重税法的基础上,共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实务中,征纳双方难免遇到涉税分歧。对此,笔者认为,纳税人应该根据税法和交易事实,分析自己是否有纳税义务,然后再与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切记避免两个极端:一是尽管感觉委屈,但还是顺从地缴纳了税款。二是在还有沟通余地的情况下,动辄采取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司法程序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后方式,建议不要轻易使用。

案例:时过境迁却被要求补税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则真实的案例。

境外A公司购买了一架飞机,委托境内B公司提供飞机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帮助办理飞机进出境及境内飞行的有关事项,并向B公司支付有关的服务费。B公司按照当地海关的规定,以租赁进口的名义,办理了有关手续,每年按照海关认可的租金数,缴纳了固定数额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上,B公司并没有租赁飞机。

2013年,当地海关要求B公司按照暂时进境,根据飞机价值的1/5,计算缴纳一年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B公司按照海关的要求缴纳了税款,此税款最终由A公司承担。以后几年,海关未再要求公司纳税。

2017年,当地海关再次要求B公司根据飞机价值,按照临时进境,计算缴纳另外4年应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就是按飞机价值的4/5,计算纳税。

B公司无奈,A公司不解。这架飞机到底是否该按暂时进境征税?征纳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

分析:这笔税款究竟该不该补

这笔税款该不该补?笔者认为,首先要分析B公司和A公司是否具有纳税义务。

《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又对无代价抵偿货物,租赁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退运货物这5种特殊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方式作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进口货物或规定的5种特殊进口行为,才可能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海关才有权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因此,笔者认为,B公司和A公司没有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首先,B公司没有发生飞机进口行为,也没有以特殊方式进口飞机。进口货物需要向境外支付货款,B公司为境外A公司提供服务,不但不向境外支付货款,还从境外A公司取得了服务费收入。因此,B公司没有发生飞机进口行为,也就没有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其次,A公司也没有进口或以特殊方式进口飞机。A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境外的公司,作为飞机的所有权人,只是将飞机作为交通工具,在境内外自己使用,没有进口或以特殊方式进口飞机的行为,也就没有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最后,此前B公司的报关和申报方式都经过了当地海关的许可,也已执行了多年,海关不应无故推翻自己的意见,并向以往年度追溯。

沟通:根据事实和税法依据征税

经过分析,笔者认为,这架飞机不应该按暂时进境计算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要怎么与当地海关进行沟通,以解决双方的分歧呢?搞清楚交易实质和相关的法律依据十分必要。

第一次沟通并不顺利。海关方面负责人在面谈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应该征税,比如飞机来回飞行会占用境内空域资源等。但笔者坚持认为,尽管海关方面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也站得住脚,但当地海关应该依法征税,而不是按照道理征税。换句话说,当地海关征税缺乏充足的税法依据。

第一次沟通在双方各执一词中结束。之后,笔者向当地海关上级领导反映此事,详细分析不应征税的税法依据和事实依据,坚持认为当地海关的做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有关规定和改善营商环境的最新要求。

后来,当地海关的有关负责人再次约见纳税人,表示会继续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双方经洽谈协商后,得出了一个折中方案,事情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

体会:掌握沟通技巧非常重要

回顾整个弥合分歧的过程,笔者最深刻的体会,就是应该掌握必要的沟通技巧。

对纳税人而言,首先要做的,是相信税法,以法律为依据开展沟通。在处理与执法部门的分歧时,应牢牢把握事实依据和税法依据,合规纳税。事实上,税法在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其不纳税的权利。

值得纳税人注意的是,与执法部门进行沟通,是征纳双方基于税法的平等沟通,一定要自信。在沟通过程中,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依据。有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观点,也要求同存异,为后续沟通留下空间。

当然,充分估计事情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很有必要,应及时聘请得力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要等无路可走时,再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大多数情况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税法的理解更加准确,与执法部门的沟通经验也更丰富,越早介入,越有利于争取相对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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