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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安之若素藏书阁 2019-03-30

税法体系指的是全部现行的税收法律规范分类组合成为税收法律子系统而形成的一国税收法律内在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任何国家的税收法律规范,都是建立在相应的生产关系基础之上,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它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可以构成和谐统一的整体。不同社会历史形态的国家有不同的税法体系; 同一社会历史形态国家的税法体系本质相同,但可以有不同的税法体系形式。

税法体系是有机整体

依据对税法的不同分类,税法体系也有不同的构成方式,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以下两种:一是依据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与国际税收协定等; 二是依据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1.实体法体系

201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征收的18个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

2.程序法体系

我国税收征管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实体税法中的征管规定执行。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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