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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搜查”,怎么搜?

 anyyss 2019-04-02

在刑事诉讼中,搜查措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犯罪案件时享有的法定权限,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的权限,并对采取搜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范,既是为了保障监察机关有权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以顺利查明犯罪事实,有力惩治腐败;也是为了确保搜查严格依法进行,防止搜查权滥用。

今天为大家详解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中的“搜查”。

名词解释

  搜查 是指监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的调查措施。

监察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典型案例

【纪检监察机关可依法使用搜查措施】

  F市纪委监委对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N县县长Y某依纪依法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当天就依法对其办公室和住房等场所进行了搜查。在搜查时,工作人员出示了搜查证,进行了拍照和全程录音录像,制作了搜查笔录,被搜查人Y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C某、Y某妻子等人在场见证并在搜查笔录上签字。在Y某办公室,审查调查组搜查到2台最新款苹果手机、一个装有5万元现金还未拆开的信封;在Y某家中搜查到20多万元现金、一批玉石珠宝和名烟名酒。为进一步掌握证据,审查调查组按程序报批后对同在该市的Y某女儿住房进行搜查,在其女儿家中搜查到Y某此前转移藏匿的100万元现金和十多个以不同亲属名义开办的存折。根据搜查获取的证据,Y某很快交代了相关问题。

【解 读】

  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监察体制改革前,相关法律未赋予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搜查的权限。监察体制改革后,由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搜查权,大大提高了监察调查的威力和效率。与此同时,人民群众普遍比较关心“谁来监督监委”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关心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各级纪委监委要把强化自我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结合起来,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在改进作风上下功夫,在行使权力上做到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做到严之又严,在制度设计上做到科学合理,监察法对于依法使用搜查措施的详细规定,就是出于这方面考虑。

  根据监察法规定,搜查的适用情形是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搜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被调查人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本案是采取搜查措施突破案件的典型案例。通过对Y某办公室、住房等处所的搜查,掌握了大量涉嫌受贿犯罪证据。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采取搜查措施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防搜查权被滥用。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监察机关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可以先行搜查:一是可能藏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二是可能隐匿被调查人的;三是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四是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五是其他紧急情况。搜查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有关手续。

  实践中,开展搜查应当注意六点:一是调查人员只有出于获取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的目的,才能对被调查人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犯罪证据的地方进行搜查,而且搜查的地方必须是与所调查的案件有关。二是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等见证人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三是搜查时需要被调查人在场的,要指定专人对被调查人进行监管,防止其自杀、自残、脱逃、毁灭证据或伤害他人。四是搜查情况应当现场制作笔录,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五是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搜查,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六是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且要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

  在学习贯彻监察法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领会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搜查权限手段的立法意图,准确把握搜查适用情形、范围和注意事项,依法使用、敢用善用,使搜查成为监察机关突破案件的一把利刃,最大程度发挥搜查措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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