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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⑦丨搜查,怎么搜?

 夏虫sw 2019-08-09
监察法依据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立法背景

搜查,是指监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的调查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搜查措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犯罪案件时享有的法定权限,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时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的权限,并对采取搜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范,既是为了保障监察机关有权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以顺利查明犯罪事实,有力惩治腐败;也是为了确保搜查严格依法进行,防止搜查权滥用。

适用要求

监察机关采取搜查措施的要求,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采取搜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职务犯罪案件。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二是搜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以及其他被调查人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地方。特别要注意的是,调查人员开展搜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搜查权,不得搜查与所调查的案件无关的场所。

  三是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监察机关签发搜查证,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搜查证上应当写明被搜查人的有关信息、搜查的目的、搜查机关、执行人员以及搜查日期等内容。遇到紧急情况时,比如,可能携带、隐藏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或隐匿其他涉嫌犯罪人员等情况,可以先实施搜查,再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四是监察机关在搜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亲属等见证人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上述规定有利于记录和证实搜查情况,增强搜查所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也有利于监督调查人员严格依法开展搜查工作,防止侵犯被搜查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搜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是搜查情况应当现场制作笔录,将搜查的情况按照搜查的顺序如实记录下来,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等有关犯罪线索。搜查笔录由调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被搜查人亲属、其他见证人签名。被搜查人在逃,其亲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六是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搜查,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

注意事项

监察机关采取搜查措施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搜查女性身体的特殊规定。搜查女性身体时,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防止在搜查时出现人身侮辱等违法行为,确保被搜查女性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是公安机关有义务配合监察机关开展搜查。根据搜查工作需要,监察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搜查的,公安干警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将其带离现场。对有关人员违反《监察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阻碍搜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查措施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但该项措施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搜查措施,且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搜查取得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因此,采取搜查措施应当注意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搜查的有关要求:

  (1)搜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搜查收集的证据在司法审判时应当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非法搜查的证据的效力。监察法对搜查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法搜查的证据效力,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规定处理。该《规程》第三条规定,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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