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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法官十诫,法律人共勉

 anyyss 2019-04-03

”十诫“

  • 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

  • 实践“罪疑唯轻原则”

  • 不要将维持秩序的感受带入事实认定中

  • 意识到对“了解人”“了解社会”的不足

  • 不轻易相信供述证据,要洞察误谬的可能性

  • 不要轻视公审中被告的辩解

  • 不要对鉴定坚信不疑

  • 充实审理与合议

  • 认真书写有罪的认定理由,让被告心悦诚服

  • 时常保持“百姓视角”

为了不再发生错判

日本的现状是否真如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上的讨论一样,法曹一元、陪审与参审正在完美地迈向制度化呢?实则不然。

当然,目前我们只能期待检察官与法官能有所改善,尤其是法官遵循“超过合理质疑程度的证明原则”详细审查检察官的起诉及证明活动的功能需要强化。换言之,为显著提高针对检察官的“门槛”高度,制度与意识框架都需要强化。

在这一点上,从前就有资深法官站在相当朴实的立场上指出,负责案件的每个法官在审判中的自主性、法意识都极为关键重要。换言之,就是法官究竟该带着何种“思想准备”面对审判。

例如,已故的原法官青木英五郎曾强调过:“若要追究错判的原因,我认为最终都会归结到法官的‘法意识’问题上来。”(《法官的法意识》著作集Ⅰ,1986年版)除了青木法官之外,石松竹雄、渡部保夫、下村幸雄、守屋克彦、木谷明等都是任职多年的优秀职业法官,他们立足于自己的实务经验,在各自的著作中,都曾就法官在事实认定时的姿态提出意味深长的建议。

在此,我总结了我作为法官与律师的双重经验,就法官如何避免错判,即渡部保夫提出的“以探索的态度努力发现无罪”这一问题以及法官应注意什么,在参考了多位法官前辈的建议基础上,提出“法官避免错判的十大实践原则(职业法官十诫)”。

(1)

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

如本书第二章所述,法官在任职期间意识到“审判席的高度”,对于常人而言非常困难。不妨以我为例,辞职之后,坐到了和被告视线等高的辩护人席位上时,才第一次感受到审判席的高度给人的压迫感,同时也深刻体会到被告与法官之间存在无形的距离。

来到日本刑事法庭的被告,基本都会被宣判有罪,因此,法官不知不觉也习惯于“起诉=有罪”的形式,不经意间便对被告有先入为主的偏见。此外,法官的视野似乎令人感觉非常开阔,但意外的是,实际上却相当有限,有许多事实被隔绝在视野之外而不可见。

首先,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基本不会出现在供述调查书等搜查相关资料中;其次,即便存在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很多情况下也不会公开。

原最高法院法官团藤重光在著作《死刑废除论》(第六版)(有斐阁,2000年版)中写到自己接触了松川事件“诹访记录”所代表的证据公开问题的严重性后,强调道:“反言之,假如对被告有利的证据永远在检察官手中沉睡或者被控制,后果究竟会如何?错判的危险简直无处不在,实在令人胆寒。”

假如辩论律师将“法官看不见的事实”带到法庭上,那么也许冤假错案就可避免,如若不然,必会造成错判,产生冤案。这是一个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声音很难传达到法官耳中的体制,我希望法官能够常备先内省而后判案之意识。

(2)

实践“罪疑唯轻原则”

回顾那些通过再审而沉冤得雪的冤案事件,我感慨良久,法官若对每个案件都坚持实践“罪疑唯轻原则”,不仅错判可以避免,而且蒙冤者及其家人也都不会因此经历种种磨难。负责审判的法官只要保证“存疑有利于被告”而不是“存疑有利于检察官”,那么许多冤案应该会消失于无形。

(3)

不要将维持秩序的感受

带入事实认定中

日本的法官在负责事实认定的同时也负责量刑。因此,事实认定的过程中时常伴随着危险,那就是法官会不自觉地带入维持秩序的感受。

维持秩序的感受很容易与“必罚思想”相关联,这会微妙地影响到要求冷静分析、客观判断的事实认定行为。尤其是认定有罪便会判处极刑的重大案件,假如被告恰好有前科,又或者是某个“社会危险性”很强的“不良团体”成员,法官便很可能在维持秩序的感受下怀有“使命感”,轻易地将事实认定往有罪方向考虑。

而且日本的媒体在现实中也容易认可法官的这种结论。虽然有人认为:“像死罪这样的重大案件,法官定会慎重处理,不可能出现错判。”然而,冤假错案的历史证明了,事实经常是完全相反的。

(4)

意识到对“了解人”

“了解社会”的不足

职业法官的书本知识确实比普通民众渊博,但在实际的生活经验上,却未必比人家丰富。日本的法官事实上过着离群索居的生活,因此也没有“经受过社会的磨炼”。

在没有采用陪审制度的国家,尤其要注意职业法官的官僚偏见歪曲事实认定的危险性。无论东西方,职业法官的自以为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例子实在数不胜数。拥有长期刑事法官经验的渡部强调“法官在了解人与社会方面存在着不足”,这点值得被大家铭记。

(5)

不轻易相信供述证据,

要洞察误谬的可能性

法官不是案件的直接目击者。法官通过阅读案件的证据资料,聆听相关人员的证词,间接地推理、推认案件。然而,在搜查过程中,有时无罪证据会被隐藏,唯独适合自白的证据才会被选出,成为有罪的呈堂证供。被告的自白往往会被人为修正、捏造以配合证据。

因此,法官在基本重视物证的同时,要以“发现无罪才是刑事法官的责任”的态度洞察证据的存在形式,找出证据误谬的可能性。如果法官审判时没有这种姿态,便无法作出妥当公正的事实认定。

无论是自白或是第三人的供述,供述调查书归根结底不过是一篇“作文”,在仅有搜查官与嫌疑犯二者的“暗箱”中由搜查官写成。法官除了全面检查“作文”的内容,还要格外注意供述的变化,重视供述形成的历史与其他证据的收集情况在时间上的相关性,严格审查供述的可信性,这些都是法官最低限度必做之事。

此外,法官也不能忘记,在公审法庭上作证的证人在开庭前一日或前几日已经接受过检察官严密的测试,以保证他们的证词必须符合供述调查书中的内容。

证人在人身自由被控制的情况下接受检察官的审讯,当对被告不利的供述调查书完成后,证人还被恐吓:“如果你不按照调查书的内容作证的话,就是犯了伪证罪,要判十年有期徒刑!”因此,在一审、二审中,证人在接受讯问时,仍旧无法撤回证词。

这与被告在公审法庭上依然维持虚假自白的情况完全相同。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中那两个店员(而且当时两人都还是少年)就是在这种心理状态下作证的证人。

而且,一起被起诉的共犯者在作证时,也会为了自身利益迎合检察官,经常作出自己是“被牵连”“被拉拢”的证词,造成了重大的冤案,上文曾提及的八海事件便是其中一例。

(6)

不要轻视公审中被告的辩解

由于忍受不了搜查阶段的严酷审讯,只想迅速了结眼前的痛苦,经常有嫌疑犯觉得“我还有机会在法官面前陈述事实,法官一定会相信我”,于是便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最终在虚假的自白调查书上签字画押。

当出现搜查阶段的自白调查书都已完成,而公审中被告却否认起诉事实的情况时,正是考验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自身资质与真实能力的时刻。

但是,日本法官中很少有站在辩护人的立场上与拘留中的嫌疑犯、被告隔着玻璃会面的经历,不仅如此,也无人会在审理案件时带着“或许某天我也会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的现实认识。这就是职业法官的法庭与普通民众构成的陪审法庭的区别。

在陪审法庭上,法官会对陪审员说:“请各位以希望别人如何审判自己的方式作出裁决。”换言之,审判方与被审判方都是站在相同的市民立场之上,这是判决的前提。

日本的职业法官至少应当要经历一次换位思考,不妨站在被告的立场上先自问:“被告为何要否认?自己若是被告会如何做?”之后再研究被告陈述内容的合理性。

(7)

不要对鉴定坚信不疑

法律家几乎都来自文科专业,原本就欠缺自然科学相关的专业思维训练。因此,在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事项上,唯有依靠鉴定。但是,不少重大犯罪案件正是由于鉴定有误而造成错判。

尤其是鉴定书的价值经常无条件地依附于鉴定人的权威,法官认为这是某知名大学权威教授的鉴定,因此值得信任,结果这种想法反而经常成为错判的重要原因。法官也应当尽量强化自然科学的思维训练,但假如实在办不到,那就应当在谦虚、合理地判断证据方面多下功夫。

(8)

充实审理与合议

日本的法官都很忙。但是,再忙也必须在被告否认起诉事实的案件上格外充实审理,不可只顾着“审理的速度”。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时自然有其理由与原因。一审与二审中即便审理的速度飞快,但若造成冤案,就要以再审案件的形式再审理上几十年,这对司法无疑是个巨大的负担。从这个角度思考审理的速度可更易于理解。

在申请再审的案件中,有些原审的最终判决书只要一过目,便可知审理的法官在撰写时思路尚未清晰,或者在重要的论点上合议居然是对立的。

法官绝对不可以“东挑西拣”地只选择有罪证据,然后全盘相信。有些案件,假如法官能够细致地对有罪证据反面的无罪证据进行讨论,便可以在合议的过程中得出起诉有疑的正确结论。

一个案子,对法律家而言,不过是“无数案件中的一起”,对被告而言,却是人生的重大转折点。

(9)

认真书写有罪的认定理由,

让被告心悦诚服

有些一审判决中,明明被告与辩护律师就自白的任意性与可信性在不断努力,围绕犯罪是否成立在不停抗争,而法官在有罪判决的理由上却仅罗列证据,缺少与争论点相关的明确说明。

在被告否认起诉事实的案件上,假如法官要下达有罪判决,那么就应该在判决理由中详细说明认定有罪的心证形成过程。如果日常判案中能够坚持做到这点,这种行为便可成为促使法院慎重判案的利器,同时,假如被告认可说明的正确性,也能够防止徒劳的上诉。

在立法论上,在被告否认起诉事实的有罪判决上,法官应当有义务对有罪认定进行详细说明。

(10)

时常保持“百姓视角”

我在查阅过去那些著名的冤假错案时发现,很少是因为法官难以理解案情而造成错判。

例如,在德岛收音机商杀人事件的章节时便有提及,被告富士茂子女士被认定为与丈夫搏斗时刺死对方,造成对方负伤十一处,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然而,茂子女士自己的脸上、手上、身体正面都没有格斗留下的伤痕,这从相关证据上看都是明白无误的事实。搏斗中的丈夫身受十一处刀伤,出血过多死亡,被认定为凶手的茂子女士不可能毫发未伤。假如公审的法官能够稍微慎重讨论或者考虑下如此简单的事实意味着什么,茂子女士就不会被判入狱。

在事实认定中,普通民众的一般常识(法律中称其为“经验法则”)必须始终发挥作用。遵循民众常识,虚心评价所有证据是事实认定的根本所在。法官虽然在闭塞的官僚机构中,尤其是在严苛的职务评定与晋升体制下过着颇受限制的生活,但是依然要努力地时常保持“朴素的百姓视角”。在这样的努力下维持着一颗畏惧错判的谦虚之心的法官,才是真正值得国民信任的好法官。

以上的“十诫”表达的是法官的精神准备,同时我也强烈期望能够建立制度令其在现实中得到实践。因此,在现今的“司法制度改革”中,人们也需要从接受审判的一般民众的立场上严格审视“法官该如何做到避免错判”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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