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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铎成读书李生 2019-04-04

企业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作者:卢轶律师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各类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数量成几何倍数增长。截至2018年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达1.1亿户,其中企业3474.2万户。2018年新增市场主体2149.58万户,新增企业670万户,平均每天新增企业1.83万户。

市场主体数量激增,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

在过去,执法部门对企业各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较为宽松,例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单位行贿、污染环境等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往往仅进行行政处罚,甚至不了了之。

以污染环境罪为例,2011年以前,中国就已经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环境污染罪”定罪的刑事案例极少,基本上处于零判决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为1件,到了2014年骤增至801件;2015、2016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分别为714、775件,2017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高达1700余件,随后在2018年出现一定程度下降。

从中可以看出,以2014年为转折点,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爆发式增长。难道说在2014年以前企业的污染防治做得特别到位,除污技术特别先进?显然不是。是我国的法治建设日益完善,执法程序日渐规范,执法部门越来越给力,执法效率显著提升。

相对应的,企业家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水平却没有相应提高,这造成了企业家刑事犯罪案件数量节节攀升。

笔者查阅了历年来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发现,2017年,企业家犯罪频次总计2481次,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频次共计375次,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共计2106次。而在2012年,企业家犯罪频次仅为245次,短短五年时间,增长了十倍之多。

而刑事犯罪对企业的打击无疑是致命的,如果企业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不懂法律风险防范,不小心触碰法律红线,最终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不单单是本人要遭受牢狱之灾,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亦可能停滞,甚至连企业都无法正常营业。

笔者整理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法》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其中就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法》规定,公开发行最近36个月内,不能“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第三条第(二)项中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如果处处都谨小慎微,束手束脚,可能会错失很多机会;如果百无禁忌,则可能不小心触碰法律红线,一失足成千古恨。成了“失足”企业家,可能辛辛苦苦经营数年数十年的心血都要毁于一旦。由此可见,在如今法治建设越发完善的环境中,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培养企业法律文化,对于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是何等重要,所谓内化于心,方能外化于行。

有时犯罪和非犯罪行为中间其实隔得很近,但二者也不是非此即彼,作为商人有时难以把握二者之间的度。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工作,企业家擅长的是经营,而法律是律师所擅长的。企业除了提高员工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专业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非常有必要的。

李嘉诚甚至说: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签字。离开律师,我什么也做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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