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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言词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

 gsrsluohe 2019-04-07

观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检察院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此种情况就属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如何进行言词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随着程序制度的不断完善,实践中侦查人员调查取证更加规范文明,但仍然不能杜绝以较为隐蔽的方式变相逼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如采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精神折磨等方法。在上述情形下,被告人身体并无明显的伤痕,当其提出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申请时,难以提供明确的证据材料,只能提供相关的线索。针对这种现实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中所规定的“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表明法律对证据的合法性设定了较高的证明标准,增强了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实践中,对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具体认定,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从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入手进行判断

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是判断言词证据取得是否合法的重要线索,也是被告人讯问笔录中必须写明的内容,因而是审查证据合法性的关键所在。

对于讯问时间异常,如讯问持续时间长而笔录内容简短,讯问时间在深夜,多份讯问笔录讯问时间存在交叉重叠等情形应当予以注意;

对于提讯提解证上被告人提讯、收押时间与讯问笔录所载时间差异过大的,或者有提讯记录而无讯问笔录生成的,应当予以注意;

对于讯问地点在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如有罪供述发生在刑侦大队的、在提出看守所外期间的,应当予以注意;

对于讯问笔录中供述细节与其他证据具有不寻常的高度吻合,或者细节在侦查人员提示下由不吻合到吻合等情形应当予以注意;

对于被告人翻供比较突兀,前后供述无理由出现截然不同的情形应当予以注意。

二、对重大案件,应当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判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由于设备、技术以及侦查人员记录习惯等原因,要求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完全一致并不现实,但是如果录音录像存在剪辑、关键问题处不清晰或者与讯问笔录存在出入的地方应当予以注意;

讯问笔录记载与录音录像显示的时间长短、内容繁简等明显不符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真审查;

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要求“从被讯问人被提入讯问室前即开始录音录像,直至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并签字捺印后方可结束,如遇有中途就餐等情形,除非中止讯问,否则不得关停录音录像设备”。

需要说明的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标准与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检察院无法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如对于重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未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又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讯问的合法性,此种情况就属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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