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言词证据。 2、若直接证据是伪造的,间接证据是真实的,那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大于直接证据。同样,若原始证据是属于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书面证据,那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大于原始证据。 3、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就多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法海一粟认为,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事实证据”的概念。证据的证明力,需要结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予以判断。1、证据的分类。以民事诉讼为例,证据的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2、“摆在眼前的事实”在证据上的表现形式。根据题主所给定的内容,所谓“摆在眼前的事实”可能是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可能是视频资料包括图片所证明的事实,也可能是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所证明的事实,还有可能是书面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一般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言词证据。 但是,如果直接证据是伪造的,而间接证据是真实的,那么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大于直接证据。同样,如果原始证据是属于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书面证据,那么,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大于原始证据。 3、证据的判断需要遵循必要的规则。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综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提问者对证据效力的理解存在误区,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结合法理和实务操作简析如下: 第一,证据效力区分大小,是有前提条件的。 ①证据间证明目的彼此冲突,存在矛盾。 比如,一个刑事犯罪案件,两方提供的证据,一方提供证人,说案发现场看到一个模糊的身影,特征与嫌疑人一致;另一方有嫌疑人酒店喝酒不在现场的录音。这就要比较两个证据效力高低。 否则如果效力高低没有意义。 ②,证据是否与事实完全一致存在疑义或分歧。 也就是说两个证据都被说成是事实,而真相只有一个,有一个证据与争议事实没有关系,但是到底哪个是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无法分辨清楚。 如果知道事实真相,证据就只是辅助,区别效力大小的作用就不大了。 第二,如何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说以证据为依据,足以说明,最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秉公裁判。所以,查明事实是关键,证据只是查清事实的辅助和手段。所以事实清楚,哪怕只有双方口头认可,也能审清案件,有没有书面证据不重要了,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事实如果能查清楚,与事实不一致的书面证据,明显不能采纳,不能采纳了,效果大小很明确吧? 第三,如果能查清的事实和书面证据所要证明的是一件事,一个证明目的,那么二者没有大小,只有冲突或查不清事实,比大小在法律上才有意义。 ■〔法律有话说〕,注重法律和法理,情理不等于法理,社会道义也不等于法理,理解法律要看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而不是仅仅凭借公平正义和社会道义去衡量,有时法律上的道德和社会道义是两码事,不能混淆。 ♥鸣谢:民商事知名律师赵力加对本文涉及的法理作出重要点拨。♥ 您的问题是有瑕疵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别没有没有事实证据这一种形式。 您对证据效力的理解也不明白。 我推测,您的意思是看得见的事实和看得见的书面证据哪一个效力更强? 而且,您朴素的认为看得见的事实的证据效力比书面证据效力更强。 但是,我们讨论证据效力,首先必须是在法律的框架下。 讨论的证据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存在法律规定的形式之外的,就不是法定的证据。 我们可以把您所理解的证据类型把它归结到法律规定的类型中,否则就没办法去讨论。 我们应该讨论的,是证据的证明力,而不是证据的效力。证据不叫效力而叫证明力。 证据类型符合法律规定,然后证据内容有没有真实性?有没有合法性?有没有关联性,这就是决定证据证明力的三要素。 当然,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证明力强; 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证明力强; 公文书比其他文书证明力强。 我并不清楚你所谓的“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具体指的哪种证据,因为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事实证据”这一证据种类。 据我理解,所谓的“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应该包括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客观存在的证据种类,他们是以自身的物质属性所来证明某件事实,尤其是物证;而书证是以其载明的文字来证明某件事实。但就证明力来说,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证明力是要大于后者的证明力的,即书证的证明力较小。 原因很简单,书证是以其载明的文字作为证明材料的,而这就决定了书证可伪造的可能性更高。而物证等事实证据,是在案件进程中客观形成的“痕迹”,可伪造的可能性较低。 举例说明,在一个侵权责任纠纷中,甲主张乙打碎了自己10个碗,他提出当天购买了10个碗的发票来证明自己当时有10个碗,全都被乙打碎了。这张发票就是书证。而乙主张自己只打碎了甲8个碗,因为处理此事的民警将被打碎的碗的碎片全都收集起来了,经反复清点只有8个碗。这些碗的碎片就是所谓的物证。显而易见,乙的主张更具有说服力,因为不可能存在打碎了10个碗的情况下,却只有8个碗的碎片。 由此观之,一般情况下物证的证明力是要大于书证的。 依我之见:无论'’事实证据'’还是'’书面证据'’,都必须经法庭质证后被采信,才叫做有'’实效性'’。 为什么这么说呢? 既然是'’民事案件'’,胜负在于'’打证据'’。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都有责任在法庭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无论书面证据,还是所谓事实证据都是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那么,所谓'’事实证据'’到了法庭上它表现为经人为加工的当事人陈述丶证人证言、现场勘查丶照相…等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其中所说的'’书证'’(书面证据)也是其中之一,是无所谓谁优谁劣的。所以,要形成案件的'’法律事实'’,所有证据都依法必须在法庭上出示丶听取双方当事、诉讼代理人对每一证据的质疑等意见,经确认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并排除了合理怀疑才会被法庭采信。 综上所析:一切证据只有经法庭示证和质证后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才具有'’实效性'’,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程序的'’事实证据'’与案件是没有意义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说白话吧:证据分多种,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基本原则,无论你什么证据必须经过法官认可才成为事实证据,法官不认可,你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什么证据也没用,官司也未必能赢,这就考验我们的法官,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是否依法办案,司法公正才是捍卫法律尊严的利器。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用我本人的现案就可以解释清楚你的提问,2006年甲方将村民小组人均分配到的82m2宅基地名额转让给乙方,乙方于2007年出资由村民小组将宅基地地基统建为钢混地基。2015年甲方将乙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一,二审均判决合同有效,甲方同谋村民小组长伪造了一个“证明"内容作为证据使用,两审圴没有采信,由于甲方不依法履行终审生效判决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于2016年乙方将甲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方立即履行终审判决等事项,甲方申请反诉在反诉状中将村民小组统建竣工十年的宅基地钢混地基虚构为早以经不存在,庭审时再次将同谋村民小组长伪造的证明作为证据执证〈兹有云溪一组新村宅基地因国家规划城中村改造无法建盖〉,官法(2016)一审将“事实证据"村民小组统建竣工的226户村民的宅基地钢混地基认定为早以经不存在,并且将甲方等人伪造的证明内容认定为实证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协议,乙方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中院以村民小组为226户村民统建的钢架房已双方签定的《宅基地互拼协》及《转让协议》无关联性维持原判决,现今一个案件两个终审判决书,(2015)判决合同有效,(2016)判决解除合同协议)本案有效无效法官说了算。 wLEEHOM一钻石的邀请。 民事案件中,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与书面证据,哪个更具有实效性。? 在现实社会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有差距的,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并不一定被法院完全采纳,呈现在眼前的事实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必需去伪存真。造成眼前的事实并非全部真实,造假象也属于眼前事实,但并非真象,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一般或多数人认识水平有关联。但事实并非如此。 总知,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必需了解并掌握内外起因及内外联系。才能确认真实性。否则无实际意义。俗称的脚疼医脚,头疼医头的错误判断。 法律事实通俗称书证,物证,原始证据,证人证言,原始录音,录像。所以,原始的书证,物证,原始的录音,录像,是否有优先眼前事实证据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关系,总之,法律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同一件事中,当书面约定与当事人在现场讲述内容相一致时,称为言行一致的合法。 当同一事由的书面约定与具体行为发生冲突时,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种情况为准。 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诈骗犯,乱接法律关系造假案、假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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