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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前协议放弃,伴侣去世后起诉继承,婚前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天空馆 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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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许多再婚老人财产分配问题十分复杂。近日,乳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因再婚配偶吕某去世,原告刘某与吕某三名子女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的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与吕某系再婚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吕某于2017年12月5日因病去世,其生前系军休所离休干部,三被告系吕某的子女。刘某与吕某在结婚登记前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遗产均做了详细约定。协议中原告以明示的方式放弃了对吕某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吕某的财产全部由吕某的子女继承,协议第三项原告又自愿放弃与此财产的所有继承权(包括抚恤金等财产)。吕某死亡后,遗留有遗产,军休所和市民政局还发给其近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待遇。刘某向法院起诉:依法继承吕某的遗产和依法享受应得的遗属待遇。

【案件焦点】

     刘某与被继承人婚前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有效,刘某是否具有继承份额。

【法院裁判要旨】

     乳山法院审理认为,吕某与刘某双方订立的财产协议内容不仅是处理公民遗产的问题,还涉及吕某、刘某二人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吕某去世后财产等多方面的约定,具有协议性质,双方均认可,并签字、盖印,后双方共同携带该约定找到二位见证人予以见证,三名子女均未参与该协议内容的确定,该协议应认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刘某在协议上明示放弃对吕某婚前房屋、婚后结余的共同财产、男方去世后相关补助或其他财产及遗产的继承权,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要求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协议当中协议的遗属生活补助保障费,应属刘某合法权益,应由其享有。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刘某享有自吕某去世后第七个月起的遗属生活补助费;驳回原告刘某要求继承吕某房产、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威海乳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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