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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机关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执法证件“货不对板”怎么办?

 神州国土 2019-04-11

当前,全国范围的机构改革正在县级层面铺开。有些已经进行了改革,有些正在进行,但很少有改革到位的单位。当然,我说的是彻底到位,而不只是简单挂个牌、人员办公室搬迁。

作为法律人,我一直担心这段时间的行政执法存在着“货不对板”难题。

我当然不是杞人忧天。我在法制办工作时,法制办承担着一项职能,那就是行政执法证件培训、申领和管理工作。

这是一项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外面的人知道的不多。我们经常要求先亮证后执法,这里的证件往往就是行政执法证。

我之所以说“往往”是,因为这不一定。例如公安机关,这可是行政执法的大户,但因为它有刑事司法职能,所以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以警察证替代执法证。

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则必须要申领行政执法证才能持证上岗和执法。

这个证件“往往”是由原省法制办负责。

这里我又用了个“往往”,因为这里也有个特殊情况。例如交通执法,执法人员往往就持有交通部和省政府的执法证件,双证上岗,更加规范。

对我们常见的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机关,则就持有省政府的行政执法证。

但这次有些行政机关因机构改革,面临着单位和人员的名称变动。

但在基层的同志应该知道,不管你机构怎么变动,基层执法是开门就做的事。

但现在的老百姓也不好糊弄了,你明明是城市管理局的执法证,现在这个局已经撤销重组成了其他的局,你凭什么拿旧证执法?你这不是货不对板么?

相信执法人员也不容易,谁不想规范些?都怪司法局(这项职能随着法制办的撤并而归入司法局)不及时换证。

司法局也是一脸委屈,这哪是我的事,从申领到报批、制证这都需要时间好不好?再说这次改革面这么大,这么多的证件要换,即使是三头六臂也忙碌不过来。再说了,法制办都撤并了,你不能说办证工作不受影响。

怎么办呢?说实话,我们也面临着这样的难题。何况有些部门人员转隶尚未完全到位,也事实上无法办证。

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因执法证件的问题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会不会因这个瑕疵而撤销行政处罚?

那问题就严重了。

注意到《山东规范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对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相关事宜做出安排,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法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涉及机构重组或者职责调整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可持有效的原行政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待机构改革完成后,统一换发新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本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推迟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

四、已通过2018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且培训考试合格,但尚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凭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机构改革完成后,省司法厅将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发放等工作。

或许这值得其他兄弟省市学习。

因为目前尚未有全国统一的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全赖各省市自行规定。

自然,在机构改革中各省市尽管面前的问题是一样的,但需要各单位自行解决。

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重要性或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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