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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财税优化方法!

 丫胖子 201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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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红的留存收益

不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部分读者可能会疑惑,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是企业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转换而来,如果在股权转让时不得扣除,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需知,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就是因为股息红利本身是税后利润,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

本律师团队认为,税务制度不允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留存收益,并非意味着对留存收益部分重复征税,因为受让方的投资成本依然包含留存收益,受让方在分红后再次转让股权可能会产生亏损并享受亏损抵税的好处,因此整体税制依然是平衡的。举例说明,如果受让方以100的价格受让股权(其中包含未分配利润20),后受让方将20利润全部分配,再将股权以80的价格转让出去,由于其取得股权的成本为100,为此后一项股权转让行为产生亏损20,可以用于受让方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如果税务制度允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留存收益,反而会导致税务漏洞。为此,在转让方是企业的情况下,对于转让方而言,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其不需要针对留存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直接将包含留存收益的股权进行转让,转让方反而需要对留存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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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分红或增资再进行股权转让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转让方转让目标企业股权,原本可以就留存收益通过直接分红的方式免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转让方将其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等于是放弃了这部分的税收优惠,而受让方却能通过亏损抵税享受到这部分的税收优惠。从转让方的角度出发,上述做法无疑加重了自身税负。为此,本律师团队建议企业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对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或者转增注册资本,以节省转让方的所得税。同时提醒符合股息红利免税条件的企业股东,按规定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该种方法只适用于转让方是企业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的规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为此,无论是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或者转增注册资本,个人股东仍需对该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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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先撤资/减资再增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1]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为此,通过将“股权转让”转换为“先撤资/减资再增资”,也能节省相当于按撤资/减资比例计算的目标企业留存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理,该种方法只适用于转让方是企业的情形,个人股东仍需对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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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两种节税方法均只适用于企业股东,本律师团队在此分享几种同时适用于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的节税方法,即通过不对等增减资进行股权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为此,公司股东可以不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增资,甚至可以转让方放弃增资权利,仅由新股东(受让方)进行增资。在实务操作中,增资也被作为改变股权结构的一种常用方式。同理,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在公司减少出资总额的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即不按照原出资比例进行不对等比例减资,甚至仅由转让方进行减资。在实务操作中,减资也经常被作为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之一。

1、先减资再增资

具体操作步骤为,首先通过不对等减资,稀释转让方的股权比例,再通过不对等增资增加受让方的股权比例,实现交易双方之间的过渡。由于该种方式下,交易双方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的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没有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

2、先增资再减资

操作原理与上述“先减资再增资”相同,先通过不对等增资引入受让方,再通过不对等减资稀释转让方的股权比例,增加受让方的股权比例,同样没有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

由于上述模式不仅程序繁琐,转让方与受让方可能还需要另行约定转让股权的真实价格。另外,增减资行为还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和配合才能进行操作。为此,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适合采用上述模式,需要转让双方综合考量多重因素。

    此外,本团队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减资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并且减资的周期较长,在选择相关方案的时候需要规划好时间安排。同时,由于增资、减资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目标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并准备相关决议和公司章程等材料,以确保工商变更手续顺利完成。

【本文作者】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石育斌律师团队

施   杨  律师

王   云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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