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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生产日期虚假,只需“责令整改”?

 法律经验库 2019-04-15

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标签某项信息涉嫌虚假进行调查时,并不等于只要其调查结果与真实情况相符,食品经营者即可免责。如果在食品监管部门的调查程序中发现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者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同样可以一并处罚。尤其食品经营者某项义务的未履行对涉案事实的查明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食品经营者更应当格外注意。

本文从食品标签所注生产日期是否存在虚假的问题阐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对食品经营中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如消费者怀疑某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系伪造,其向食品监管部门发起投诉。那么食品监管部门如果确定食品标签日期的真实性呢?

一、索证索票义务审查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食品监管部门接到上述投诉后会首先调取涉案食品的出厂合格证明、进货记录、食品经营者预留的食品生产者的相关资格类文件等。如果食品经营者不能提供上述材料,则无论食品标签中的生产日期是否为虚假,均构成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食品监管部门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不过该类处罚并不对食品经营者直接产生经济损失。因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据此,上述行为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是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而非经济处罚。

二、向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出协查请求

如果食品经营者所在地的食品监管部门因食品经营者未预留上述材料而无法核实食品真实生产日期或者上述材料本身存在瑕疵的,则食品监管部门需要向涉案食品所在地是食品监管部门发出协查请求函。食品生产者的所在地的食品监管部门再对食品生产者的涉案食品进行调查,并最终确定该批次产品的实际生产日期。如果调查结果确系该生产日期,则该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并不违法。反之,由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者实施行政处罚。

三、调查流程及标签法律风险

   我们从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日期的调查流程可以看出,对于食品经营者而言,其如果要做到经营者行政处罚的免责,就应当在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义务上持严格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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