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当事人签名、盖章的文书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一般会制作文书材料要求当事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这些文书材料集中表现为证据材料和行政强制措施材料两大类。 1.需要当事人签名、盖章的证据材料。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当事人签名、盖章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的原始证据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等。 2.需要当事人签名、盖章的行政强制措施材料。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当事人签名、盖章的行政强制措施材料包括: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制发的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制发的查封、扣押清单和查封、扣押通知书以及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抽样取证时制发的抽样记录、物品清单和封存凭证等。 上述文书材料,有的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有的对案件结果有着重大影响。其中,现场笔录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形式合法的前提下,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优于证人证言、其他书证和视听资料,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此可见,现场笔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一个重要优势证据。为了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上述文书材料需要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 二、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解决方法 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拒绝在上述文书材料上签名、盖章的情况经常发生。为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相应情况下司法审判适用的规则,对在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就现场笔录而言,在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如果不注明原因,这份现场笔录在形式上就不合法。如果有其他人在场,可由其他人签名,也可以没有其他人的签名。对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具体要求。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多年来查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拒绝在有关文书材料上签名、盖章的解决方法。 1.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这是当事人拒绝在有关文书材料上签名、盖章的情况下,笔录或者其他材料具有证据力的关键所在。 2.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这样做可以增加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是否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由办案机构自行决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两个办法不适用于需要当事人确认自己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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