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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w我的工程 2019-04-15

劳动权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如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受伤则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劳动者为非主要责任方,视为工伤,可以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呢?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张某是北京某公司的职员,2015年6月入职,入职后双方依法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8000元,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2017年6月22日,张某因个人私事,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提前半小时下班回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导致张某住院治疗,经医院确诊为胫骨平台骨折。

事发后,北京市朝阳区某交通对依法认定,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15:50分,李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张某认为,本次事故为交通工伤竞合事故,随依法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认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为非主要责任一方,则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张某是在提前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并非正常的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遂认定张某不构成工伤。张某不服人社局认定,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该不该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必须确定以下四个要素;一、事故定性;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即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相撞,导致一方受害的法律事实。如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如劳动者自行摔倒受伤则不合本条规定条件。二、事发地点;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地点仅限于劳动者上下班的途中,如劳动者下班去会朋友聚会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则不能援用本条规定认定工伤。三、事发时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时间仅限于劳动者下班后,从工作地点回到家中的时间段。四、责任主体;劳动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如经交通队认定,劳动者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则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张某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而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17年6月22日15:50分。该时间点张某应当在单位办公,并非其下班回家的路途时间,不符合“上下班”时间要求,遂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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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下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员工上下班途中是指员工正常上下班的时间段,员工未经单位许可提前下班不属于正常上下办,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行为本身属于违法用工制度的早退行为,如依然认定为工伤,存在鼓励员工迟到早退的嫌疑。

二、区分该行为双重属性;不能因行为为否用工制度而否定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上下班属性。

个人是比较认可第二种观点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判断是否适用本条规定,我们应当先了解本条法规的意图。

是否构成工伤,简单来说,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行为时受伤则构成工伤。很显然,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集通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地点、受伤时也没有履行劳动工作行为。那为什么还将其认定为工伤呢?其意图在于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四川省高院通过《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21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点的合理时间段,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二、行为本身的属性不因履行时间的早晚而改变

从字面意思来看上下班途中,是指劳动者从住所到工作地点、从工作地点到住处的路途时间段。那么劳动者无论是早上迟到,导致晚到工作地点,亦或是提前从工作地点离岗,前往住处的时间段,其行为本身属性并没有改变,依然为上下班的路途时间段。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自己为非主要责任一方则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劳动者提前下班,虽然不符合用工制度要求,但该行为依然是下班回家的行为,事故地点依然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之间的毕竟地点,事故放生时间依然是从住所到工作地点、从工作地点到住所的时间段,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工伤标准。

至于劳动者提前下班是否违背企业用工制度,我们应当另行判断。如劳动者为经公司允许提前离岗,则构成早退,用人单位则可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早退处罚。但无法改变下班回家的行为属性。

三、提前下班不构成,那晚下班是否构成呢?

很多人会觉得,早退发生事故还认定为工伤,岂不是在变相鼓励员工共早退旷工。需再次声明,判断是否构成工伤的因素并非劳动者是否准时下班,也并非肯定劳动者提前下班行为的合理性。用人单位在肯定劳动者构成工伤的前提之下依然可以对劳动者的早退行为进行处罚。

同样的道理,如劳动者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那么劳动者加班晚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又是否构成工伤呢?

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上下班途中”的“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途中。即劳动者劳动者加班晚下班,从工作地点到住所的时间段应当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在此时间段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且自己为费主要责任的一方,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反之劳动者提前下班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事故责任均相同,但认定结果却不同,是否不太合理?

综上,个人认为,员工提前早退不然有错,但如早退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自己为非主要责任一方,则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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