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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

 青川仁烟 2019-04-16

在《物权法》实施后,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尤其是被近几年蓬勃发展的信托业应用到了极致:不仅存在被银行惯用的应收账款质押模式,还衍生出了应收账款转让或转让暨回购模式,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或收益权转让暨回购模式,应收账款认购次级信托受益权模式等。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质押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担保手段。

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 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可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但是应收账款的不确定、质权的实现需要次债务人协助等特点,决定了应收账款质押比动产质押有其法律风险的特殊性。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质押无效的风险

未经质押登记的风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具体质押登记操作需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征信中心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执行。如未经依法登记,即使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质权也不受法律保护。

应收账款不能出质的风险

出质的应收账款应当是合法且可以转让的债权,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应收账款不能出质。

基础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

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无效或设置质押后被撤销,则应收账款亦不复存在,应收账款质押将失去存在的基础。

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出质的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依然是普通金钱债权,仍然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即使履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仍然要防止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

超过质押登记期限的风险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如需展期,质权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届满前 90 日内提出申请。

应收账款实现的风险

付款人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风险

出质人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是付款人支付价款的基础,如出质人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形,付款人可以对付款请求提出抗辩,这将直接影响到应收账款的实现。

付款人违约的风险

应收账款在实际支付前,相关款项仍归付款人所有,质权人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如付款人丧失支付能力或恶意违约,将影响应收账款的实现。

付款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可以行使抵消权。如果付款人与出质人互负债务,那么付款人有可能对出质的应收账款行使抵消权。

应收账款灭失或减少的风险

影响应收账款实现的因素较多,如不可抗力、合同变更等。虽然《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如系合理原因造成的应收账款灭失或减少,则相应风险应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审查监管不力的风险

应收账款不实的风险

出质人提供的应收账款可能存在造假、虚高、隐瞒限制条件等不实行为,如不全面严格加以审查,可能造成重大风险。

资金脱离监管的风险

资金监管是应收账款质押管理的重点,必须对应收账款资金流实施有效的控制。实践操作中,对资金的监管亦是难点,不能排除出质人与付款人相互串通逃避资金监管措施的可能。

没想到应收账款质押中存在这么多法律风险,那怎么做还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呢?提出问题的同时是一定要给出解决方案的。

法律风险防范

强化对应收账款的审查

1、审查形成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付款条件等内容;

2、审查付款人的支付能力、信用状况及可能行使的付款抗辩权;

3、审查出质人是否已经履行基础合同义务,如尚未履行,还需审查出质人的履约能力情况;

4、向信贷征信机构查询确认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情况,防止出现重复质押。

完善相关合同条款,严格落实质押登记

1、依法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格约束出质人的行为。

2、与出质人、付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付款人只能通过质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付款,加强资金监管。

3、及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展期登记。

4、最大限度争取付款人放弃抵消权等付款抗辩权,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行使权利

1、随时跟踪应收账款风险变化情况,如存在付款人支付能力不足、应收账款可能灭失或数额大幅减少等重大实现风险,要求补充提供担保。

2、加强对应收账款的时效管理,督促出质人及时向付款人主张权利,如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及时提起代位权诉讼。

3、加强对出质人行为的监督,如出质人恶意转让应收账款或放弃合同权利,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

4、如发生付款人未通过资金监管账户付款的情形,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追究付款人的违约责任。

具体操作模式的选择和合同的约定

1、尽量采用应收账款转让或转让暨回购模式,并与出质人、债务人签署三方协议,对应收账款的偿还以及接收账户等作出详尽约定。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也能够实现对应收账款的有效控制。

2、尽量选择相对 “完美” 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找到绝对 “完美” 的应收账款是不现实的,只能选择相对 “完美” 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标的,如:现有的(即出质人已履行完毕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基础合同效力不存在任何瑕疵的、到期日不晚于所担保债权的到期日的应收账款。

3、仅接受全额质押,不接受部分质押,不接受 “一权多质”。在实践中,确实有登记机关以 “质押标的是否有余额” 作为质权登记的标准,在同一收费权之上办理多个质押登记。因此,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更不允许出质人在一个应收账款之上设立多个质权。

4、在所有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比如公路收费权质押,既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系统上办理质押登记,也要在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以此来有效规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管部门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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