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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破产法为危机企业指导方向提供发展道路

 yichenguoji 2019-04-17

  从世界各国公司发展的经验看来,美国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比较独特的,主要体现在美国公司破产法的规定,即由债务人公司自行控制并推进重整进程。一方面,从司法程序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任何破产财产的处置都必须合乎法律的程序;另一方面,体现了极大的灵活性和制度效率。

  美国公司破产法对债务人比较宽容,只要管理层没有渎职或欺诈行为,现有管理层通常仍可被留下来参与或主导重整过程,但是别的国家,破产企业的管理层是要被清走的,要请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来处置破产财产。美国公司在破产重整的法律框架下,美国的破产重整市场极其活跃,资本重组、财务重组和业务重整的三重保护下,为大多数陷入困境的企业带来生机从中被拯救。

  美国公司的破产重整制度已经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在更大程度上发生了重要改变,但是一直遵循着节约交易费用和制度费用的原则。由于当时的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破产法,而美国的联邦体制又限制国会通过直接干预的方式拯救陷入危困的铁路公司,所以只能让当事人自行解决债务问题。美国公司在面对危机的时候,债券持有人、投资银行以及债务人等发现,变卖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并不符合他们的共同利益,只有通过重整让其存活才能更加保障他们的利益。

  于是,代表债权人利益的投行发明了股权接管的模式,然后就有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坐下来讨论可行的财务重整计划,如果双方意见一致法庭就会批准公司实施重整。股权接管成为当代重整制度的起源。不过,股权接管模式与经法律程序进行资产重整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由于缺乏法律程序的基础,个别债权人容易与债务人达成合谋,甚至用金钱来买通一些计划反对者以达到获取多数票的目的,从而对其他债权人造成伤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005年美国破产法案再次修订,虽然这次修订的重点并不在于破产重整制度,但修改后的美国破产法已经成为一个实现破产财产价值优化的操作平台。庭外重组、预重整、重整出售、债转股或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工具,以及重整清算等操作方法频繁地出现在当代美国的重整案件中。对危困企业救助所发行的贷款、高收益债、并购基金以及各种金融产品在二级市场的活跃,使得不良证券的投资不仅对危机企业重整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美国公司提供了更好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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